涉偽造收據核銷餐費 北市4警坦承犯行緩起訴
時任臺北市仁愛路派出所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員警,涉與2間餐飲業者僞造不實收據,覈銷共23萬餘元餐費等。新北檢考量4名員警坦承犯行,依犯僞造文書罪予緩起訴處分。
根據緩起訴書,林姓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間至109年2月在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任職,爲該所經費覈銷等總務業務;胡姓及周姓員警均爲104年間至107年間於北市仁愛所任職,專任春安工作費用覈銷;鄧姓員警則於107年7月間至109年1月間在北市仁愛所任職,處理春安工作費用覈銷。
檢方調查,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等4名員警,明知仁愛所在春安工作等期間未到某美味小館、某小吃攤用餐,仍向其負責人索取空白免用收據,僞填不實消費日期、金額、品項等,以不實收據覈銷相關費用。
檢方查出,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等4名員警以上述方式,不實覈銷餐費、夜點費與伙食費等,4人分別覈銷新臺幣2萬元、11萬5160元、5萬8400元、3萬9760元。
檢方認爲,4名員警及姜姓小吃攤業者均無犯罪前科紀錄,僅因便宜行事、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在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緩起訴爲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爲1年,5人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個月內,各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王姓美味小館負責人因已歿,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