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刑警涉犯僞文、槍砲及貪污等罪嫌 遭苗栗地檢署起訴
苗栗地檢署10日偵結起訴竹南警分局張姓刑事小隊長涉犯僞文、槍砲及貪污等罪嫌。(謝明俊攝)
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張姓小隊長等3人,因涉嫌包庇持有槍枝、財產來源不明等案,經苗栗地檢署偵辦終結後,10日經檢察官張智玲偵結後起訴,張姓小隊長涉犯僞造文書、槍砲、貪污及公務人財產不明罪等,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6年以上之刑期。另同案曾姓同以僞文罪嫌起訴,鄭姓員警部分,檢方以鄭從警資歷尚淺,又是受命上級,檢方爲緩起訴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啓自新。
檢方起訴書指出,竹南分局偵查隊張姓小隊長所涉犯案,包括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65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及機會故意犯使用僞造證據、同法第 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之包庇他人犯同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6年以上刑期。
至於曾姓員警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65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及機會故意犯使用僞造證據、同法第 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鄭姓員警則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65條公務員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使用僞造證據、同法第 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檢方考量鄭員行爲時資歷尚淺,行爲動機系遵從上級指示,而非牟取自身利益,經檢察官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爲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啓自新。
起訴書指出,本案緣於吳姓幫派分子與張姓男子,因嫌隙於2022年9月9日持刀械互傷,後張某於同年9月17日指示其小弟多人,前往吳某位於苗栗縣竹南鎮住處,並由張某出借具殺傷力的制式手槍1把予陳姓子攜帶,待陳某於晚間11時駕駛作案車輛於竹南鎮路上進行追逐,途中對王姓被害人所駕駛並搭載吳某的車輛射擊,致使2人受到槍傷。
張小隊長得知本案後,於9月18日13時許,偕同曾姓、鄭姓員警前往新竹市北區金沙時尚會館,由張嫌交付前揭槍擊案使用的制式手槍1把予張姓小隊長,張姓小隊長基於包庇他人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之犯意,與張嫌一方人馬約定,僅帶走王姓少年、殷姓男子等,不再追查實際持有該制式手槍且在現場交付槍枝的張嫌,並接續與曾姓、鄭姓員警共同基於使用僞造他人刑事證據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駕駛車輛載同王姓少年及殷某前往 新竹市東區十八尖山旁停車場,由張姓小隊長指揮曾姓、鄭姓員錄制搜索查緝影片,指證王姓少年及殷姓男子爲實際開槍、開車之人,並當場逮捕、扣押制式手槍之假象。
其後張姓、曾姓、鄭姓員警3人將王姓少年及殷某帶回竹南分局偵查隊,由鄭姓員警將不實經過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的搜索扣押筆錄上,由曾姓員警簽名後,再由張小隊長將不實查獲經過告知不知情的竹南分局員警,據以詢問王姓少年製作內容不實之筆錄,製作少年事件移送書將王姓少年苗栗地院審理。
另張姓小隊長後來購入一部價格270餘萬元之車輛,對其中有110餘萬元的價款,提出不實說明,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形。檢方以張姓小隊員身爲執法人員,不知依循正當程序偵查案件,嚴重斲傷司法威信及人民對執法人員之信賴,惡性 爲重大,犯罪所生危害甚鉅,難以輕縱,及犯後否認犯行 ,爰就張姓員警違反槍砲條例第16條的犯行部分求處有期徒刑6年以上之刑,以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