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姦案」仍判3年! 審判長:處女膜不能當性行爲依據

山西訂婚性侵案二審維持原判有罪審判長釋明。圖爲3月24日事發婚房。(大陸央視╱受訪者提供)

山西訂婚性侵案二審維持原判有罪審判長釋明。圖爲雙方訂婚書。(大陸央視╱受訪者提供)

新華社16日報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對引發大陸關注的「訂婚強姦(強制性交)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年有期徒刑。全案二審審判長打破「法官不語」法諺,迴應案件相關焦點問題。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同年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席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後席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上訴人席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構成強姦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係,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人民幣彩禮款及兩枚戒指退至婚介機構,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男方拒不領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關於返還婚約財物的訴訟請求。二審期間,法院爲做到案結事了,通知保管方將彩禮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法院就案件中構成強姦罪的理由、認定強姦事實的主要證據、彩禮糾紛情況等焦點問題作出了迴應。關於法院認定席某行爲構成強姦罪的理由,審判長表示,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爲,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爲,事後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網傳女方藉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姦。審判長澄清,本案雙方約定彩禮,同時,席家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發後,被害人親屬多次溝通,希望儘快登記結婚,同時爲減輕男方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餘彩禮可暫不給付,但將在房產證添加被害人名字時間提前,但男方未迴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脅索取財物。網傳女方藉婚姻索財訊息不實。

關於法院認定強姦事實的主要證據,審判長指出,鑑定意見證實現場牀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精斑和席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關於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姦罪的認定問題,審判長表示,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爲,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此外,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爲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中國大陸相關司法檔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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