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灣前鄉長溫志強涉貪129案 一審判刑「創紀錄」
2025年9月2日苗栗縣/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前三灣鄉長溫志強(右二)自2018年至2021年間涉129件工程與人事貪污案件,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1289萬8100元。(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前三灣鄉長溫志強自2018年至2021年間涉129件工程與人事貪污案件,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1,289萬8,100元,依一罪一罰計算總刑期約344年、褫奪公權約341年,創國內公務人員涉貪案件數量及判刑最高紀錄;鄉民代表呂金城不構成收受賄絡罪。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審理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案件,前三灣鄉長溫志強2018至2021年間涉嫌收受賄賂、期約收賄、泄漏公務秘密及合意圍標,涉及工程與人事案件共129件,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1,289萬8,100元;鄉民代表呂金城則在工程及人事案件中,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案件由苗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仍可上訴二審,全案尚未確定。
根據苗栗地檢署的起訴資料,溫志強於2018至2021年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爲期約、收受賄賂罪,並涉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泄漏公務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檢方指控共涉及工程及人事案件129案,收受賄款新臺幣1,289萬8,100元。鄉民代表呂金城則被認定不構成收受賄絡共同正犯。
法院審理後指出,溫志強共涉犯129案,每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5年、褫奪公權3年至4年不等,依一罪一罰原則計算,總刑期爲473年、褫奪公權459年,創下國內公務人員涉貪案件數量及判刑最高紀錄。重要案件包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案判刑5年、褫奪公權4年;人事收賄案兩案分別判刑4年6個月及4年4個月、褫奪公權各3年;朱銘堂交付賄款案兩次判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工程案刑期介於2年至5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至4年不等;國翔及合晟土木包工程案刑期介於10個月至10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至5年不等;舜力土木包工程案刑期介於3年10個月至7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至4年不等;吳國成設計監造案刑期介於2年至4年、褫奪公權3年不等;三灣LED工程案判刑5年、褫奪公權4年。
法院審理認定,鄉民代表呂金城並未參與廠商報價或採購程序,廠商未將賄款交付,因此不構成收受賄絡共同正犯。
另外,本件判決未定應執行刑,法院指出,由於溫志強與呂金城所涉各罪尚未完全確定,且溫志強另有其他未確定判決,未來可能與本案確定之罪合併執行,因此判決書中未列出總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