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對手不實文宣挨告 臺南裡長二審仍判刑5月理由出爐
臺南市鄭姓里長於2022年底選舉期間發了一張有關對手文宣,指述對手涉妨害性自主案件,惟該案經判決無罪確定,鄭反而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審認他犯傳播不實罪判刑5月,褫奪公權1年,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量刑已屬低度刑,除自白外,其他量刑因子並無改變,因而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鄭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鄭上訴後坦承犯行,稱犯案動機並無不良,是爲提供里民關於選舉相關資訊,請求法官能審酌,從輕量刑。
臺南高分院表示,原審於量刑時,已敘明是審酌選舉制度是落實民主政治重要機制,選民必須藉由正確資訊,以評斷候選人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等條件,期能達到選賢與能目的,鄭未經合理查證,即逕自制作併發送傳播不實之事,損害告訴人名譽,危害基層選舉文化清廉及基層選舉公正性與正確性,也足以敗壞選風,對於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負面影響不小,且矢口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所宣告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也於法定刑度內予以酌量科處,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瑕疵。
臺南高分院認爲,鄭迄至案情已臻明朗後,始於二審坦認犯行,對於訴訟經濟助益及所節省訴訟資源,遠低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即自白情形。再者,原審所量處之刑已屬低度刑,鄭也尚未賠償其損失,且告訴人具狀表明希望能維持原審刑度意見,於權衡除自白外,其他相關量刑因子與原審相較並無改變,認尚無撤銷原判決予鄭減讓其刑必要,因而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量刑已屬低度刑,鄭男也尚未賠償其損失,且告訴人具狀表明希望能維持原審刑度,除自白外,其他相關量刑因子並無改變,因而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