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專法立法?學者專家意見分歧 金管會四大主張回應
融資公司專法是否立法,學者專家意見仍分歧,金管會副主委四大主張迴應。本報資料照片
民間立法聯盟積極催生「融資公司專法」來嚇止融資公司放款亂象,立法院財委會今日由召委賴士葆安排舉行融資公司專法公聽會,包括黃珊珊、王志堅、李坤城等立委都主張設置專法,不過金管會在會中仍主張先以金保法納管40家融資公司,並不贊成設置專法,這也使得融資公司專法要能順利推動立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賴士葆也坦言在金管會不願提出專法版本之下,要推動融資公司法立法很困難。他指出,專法非得由行政部門提出,否則非常困難,光是立委提出的版本,要被通過困難度很高,他建議看是否能在金保法強化相關規定。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在公聽會上以四個主張來回應爲何金管會僅以金保法,而不訂定融資專法來納管融資租賃公司,包括:1. 融資公司的管理鎖定消費者的保護,放款的不當招徠爲行爲管理的重點,融資公司並沒有吸收大衆資金、清償能力不足產生金融風暴的問題,因此不用特許制;2. 訂定專法之後金管會的監理量能是否足夠,以及納管之後對整體市場的消企金衝擊都要考量;3. 日本的貸金法的經驗顯示實施之後對民衆或中小企取得資金難度變高;4. 金保法是對消費者保護的專法是目前法律位階最高的,應可因應融資公司的管理。
在近三個小時的會中,與會專家對是否訂定融資公司專法的看法仍相當分歧。其中,在日本貸金法以及其他國家採取專法立法的情況,律師谷湘儀表示,包括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英國、歐盟的確都有專法,但在立法上,大部分是管消金行爲,日本也並非由金融主管機關來管理,大部分採登記制,並未走許可制,目前日本登記的貸金業者有1000多家,對此臺北律師公會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召集人林永頌迴應,根據日本經驗,專法上路之後,並非民衆就轉往地下借款,反而銀行借貸金額增加了,他也特別釐清,日本的貸金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可拒絕登記,例如像暴力討債等情況發生時,可見得已是特許制精神。
而對於專法上路之後的融資額度管理,林永頌也強調,在專法中訂定的融資上限,是以月收入22倍作爲上限,已很高了,日本的貸金業法規定上限僅僅4個月,等同三分之一年薪而已,更爲嚴格。至於與會者一直提到的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他也強調,所謂的22倍是對一般民衆借款的規範,並未要求到法人;至於利率,20%是針對個人,法人則可拉高至30%,這些都可討論,至於自律,林永頌反問:「現在加入公會的只有38家,但融資公司卻有2千家,怎麼自律?」 林永頌也強調:「不要見到血,纔要立法!」提出專法並未要扼殺企金、經濟發展,重點是現在社會問題已很嚴重,不處理不行。
協助法扶基金會處理多個融資公司貸放爭議的律師趙興偉強調,金融評議對於120萬元以上的案子,受評議單位可不受評議拘束,而仍要訴訟來解決,這是金保法的侷限性;趙興偉也指出,中租、裕融、和潤等融資租賃公司和旗下子孫的應收帳款9200億,但其負債卻高達1兆2千多億,超貸嚴重由此可見。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消債委員會主委林孜俞則比對金保法和民間立法推動聯盟的融資公司法專法內容指出,金保法諸如不當催收、契約不可登載事項、不得開空白本票等,規定都不如融資公司專法清楚,他也質疑,當鋪業者都有專法,爲何融資公司不用專法?
今日公聽會的與會學者專家,包括淡江財金系教授聶建中、政大財政系教授黃智聰、臺大法學院副教授陳肇鴻、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谷湘儀、臺大國發所教授葉國俊都主張用金保法納管的方式即可,不過絕大多數的立委則認爲應該要立專法,連監察院在上個月對外發出的新聞稿,都建議應訂定融資公司專法。
立委林思銘指出,金管會不能期待過渡的金保法方式來根本解決融資公司的問題,呼籲金管會盡快提出自己的立法版本來加入融資公司專法的立法行列。
立委王世堅也痛批,許多融資公司左手借銀行的錢,但右手就放高利貸,等於是「有牌的地下錢莊」,而且很多業務員跟詐團勾結,受害民衆借不到錢就已很傷腦筋,還被不肖業務員、融資公司和詐團勾結詐騙。王世堅也指出,不能只有金保法,必須進一步的訂定專法,才能對惡質的公司作行政和業務的監督,必須要許可制、證照制,融資公司業者不得借牌,若違反專法,則要被停止業務、廢止其許可證照,且其背後的控股公司,也要接受融資專法的管理。
王世堅痛批,很多不法案例是融資公司不但教民衆去作假買賣契約,甚至還要民衆去成立假公司,而教民衆去作假買賣契約,也是爲了逃避民法的重利罪;他甚至認爲,債權的移轉,也應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谷湘儀指出,現階段可用金保法,而訂專法時,要看涵蓋哪些融資態樣、是否區分消金和企金、P2P是否納入?以及會否讓民衆借錢更爲「地下化」,這是納管之後的衝擊,另外還有監理量能問題,她認爲融資公司並未對外收受存款,不必用特許制,並指出當鋪業法的管理,由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非由金管會。
立委李坤城指出,公司法第15條漏洞,利用假擔保品規避,第二,融資公司未納聯徵,使借款人多頭借貸,以債養債惡性循環。而且他認爲,金保法當初是管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許可暫時過渡 但絕非長久之計。李坤城也表示,監察院也指出,金管會三階段納管,會造成規模小的公司,相同業務、相同風險卻監理不同,要有配套措施。他也呼籲,應建立融資公司的聯徵系統改善以債養債,透明公告制度揭示利率、代辦費及補強公司法規定,李坤城認爲,金保法不能長治久安解決,仍要以立專法爲優先。
政大財政系教授黃智聰建議,可增加金保法納管的業者數量,針對企業與個人融資的差別化管理;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聶建中也主張,區分消費型與法人型的融資業務來雙軌並進,二人都主張以金保法來納管,不要再訂融資專法。臺大國發所教授葉國俊則認爲融資公司用專法納管,要考慮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影響,且也要慎重思考監管不能把市場扼殺掉。
臺大法學院副教授陳肇鴻則認爲,融資公司的詐騙行爲可用打詐四法來規範,不用再訂專法;而高利貸和利率太高的部分,可迴歸民法205條及刑法重利罪的規定,其他則可由市場機制來管理;他認爲信用風險高,利率高是正常的,他坦承,業者會有不公平的條款及交易機制,這可用定型化契約的範本及消保法的應記載和不記載事項,至於信貸的不當推銷、不當催收可用刑法現有的機制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