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保障預付式 消費者的“後悔權”

黃齊超

預付式消費,即消費者提前支付費用以換取未來商品或服務的一種交易方式,廣泛應用於健身、教育、美容及餐飲等領域。該模式因便捷性和潛在的優惠策略吸引了大量消費者。然而,預付式消費亦伴隨着經營者違約的風險,諸如餘額退還難、丟失卡片不予補辦、商家停業逃逸及有計劃性閉店等問題頻發,給消費者帶來諸多困擾。

爲有效處理預付式消費引發的民事糾紛,維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1月18日正式通過了《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定於2025年5月1日起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自消費者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還預付款本金,這被視爲預付式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款權”。

儘管實施日期尚未來臨,已有部分商家積極響應,宣佈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款。但與此同時,也有消費者反映,部分商家對此持牴觸態度,預付式消費的“後悔權”能否順利落地仍面臨挑戰。媒體調查顯示,這些牴觸的商家通過合同條款如“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手段限制消費者行使“後悔權”,或通過提高非預付價格、大幅度預付折扣誘導消費者,進而在退款時按虛高價格扣除,使消費者覺得退款得不償失,從而打消退款念頭。

針對此類商家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瞭解決方案。首先,明確指出合同中“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條款均爲無效條款,司法機關在審理時不予認可。其次,對於商家故意擡高非預付價格的情況,法院在審理時將依據合同簽訂時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確保消費者退費權益不受侵害。

儘管解釋生效後可能仍有商家牴觸,但保護預付式消費者的“後悔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已成爲優化消費環境、增強消費信心的關鍵。此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旨在爲各級法院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提供指導。各級法院將以此爲基準,全力保障預付式消費者的“後悔權”。

實際上,保障預付式消費者的“後悔權”還需加強對預付資金的管理。即便法院判決商家退費,若商家已攜款潛逃,消費者無法追回預付餘額,判決也將失去意義。因此,有效監管預付資金成爲治理預付式消費亂象的核心。在這方面,山東濟南創新的預付寶模式提供了良好範例:預付款不直接進入商家賬戶,而是存入由中國工商銀行、國民信託有限公司及支付寶共同構建的預付消費“信託式”監管平臺,有效遏制了預付消費領域的多種亂象,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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