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擊友誼賽打死人 主辦人判無罪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涉事的拳擊俱樂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二○二二年七月三十日俱樂部舉辦「第十一屆全國大拳頭拳擊友誼賽」,胡姓男子報名七十五至八十公斤級的賽事,分配與廿九歲的徐姓男子對戰。
檢方調查,胡在第一回合結束前,頭部、下巴接連挨拳重擊,胡場邊休息時,突然全身發軟、噁心,裁判認定雙方實力懸殊,直接判徐獲勝;不過,胡下場後仍頭暈目眩不止,他的女友叫救護車將胡送醫急救,胡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
胡的家屬事後提告,檢方指控,丁姓負責人明知國際拳擊總會技術及競賽規則,比賽應配置醫護人員在場,且應評估選手適合參賽後才能辦比賽,且丁未安排醫護在場,僅讓拳擊手過磅即辦活動,過失情節明確。
檢察官還認爲,丁只要求選手出具「保證個人身體狀況確實良好」的聲明書,即任由拳擊手參賽,且未注意安排實力相當的對手與賽,加上沒有提供合乎選手尺寸的頭套及拳套,認定丁涉犯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