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南州公佈“守護消費”典型案例,5家商戶售過期食品被罰
6月3日,青海省海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公開發布了2025年“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公佈的10個典型案例中,有5個典型案例屬於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案件。
案例1: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某演藝廳無證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某演藝廳無證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8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15瓶啤酒已超過保質期,且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經准予許可擅自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和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貴德某菸酒超市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5年3月4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德某菸酒超市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7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20瓶53° 、4瓶43°“貴州茅臺”白酒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經由商標權人鑑定,涉案14瓶53°“貴州茅臺”白酒系假冒貴州茅臺酒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縣某食品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縣某食品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7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臺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共和某食品超市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根據投訴,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135袋(瓶/個)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貴德縣某午託班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5年1月13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德縣某午託班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1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購進食品原料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縣切吉鄉某商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縣切吉鄉某商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6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52瓶(袋/罐/個)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貴德縣某名煙名酒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5年3月4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貴德縣某名煙名酒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19日,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銷的1瓶52度500毫升“五糧液”白酒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經委託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鑑定,系侵犯該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貴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縣某幼兒園使用消毒不合格的複用餐飲具案
2025年3月7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縣某幼兒園使用消毒不合格的複用餐飲具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9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食堂複用餐飲具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2024年12月11日,海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當事人食堂複用餐飲具進行再次抽檢。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複用餐飲具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8: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某茶餐廳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4月11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某茶餐廳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2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共和縣公安局移送的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案源線索。經檢查,
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41袋(瓶)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9: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6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待售的290袋(200g/袋)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0: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共和縣切吉鄉某小學使用消毒不合格複用餐飲具案
2025年2月27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共和縣切吉鄉某小學使用消毒不合格複用餐飲具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9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當事人使用的複用餐飲具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24年11月5日,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2024年12月12日,海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當事人使用的複用餐飲具進行抽檢。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飲具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共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