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發佈5起農村假冒僞劣食品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組織開展農村假冒僞劣食品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着力解決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爲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市場監管部門選取了5起典型案件予以公佈。

□泉州晚報社融媒體記者 陳雲青 通訊員 蘇曉暉

案例一:南安市某水果店涉嫌銷售假冒奶粉

3月19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南安市碼頭鎮某水果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擺放7瓶外包裝標有“Maxigenes”圖案的奶粉,經初步鑑定該奶粉不是真品。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商標註冊證或授權委託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月21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函請經Maxigenes Pty Ltd公司授權的佰澳德(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協助對涉案奶粉進行鑑別。3月31日,佰澳德(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鑑定結論爲“針對以上提供照片中的商品進行鑑定,以及標籤圖案、字體、罐底噴碼等多條信息證明,非Maxigenes美可卓品牌出品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奶粉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7瓶在扣的奶粉、沒收違法所得418元、罰款4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安溪縣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桶裝水

2024年9月3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對位於城廂鎮團結村的福建安溪某礦泉水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桶裝水活動,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立案調查,對用於生產桶裝水的設備、材料現場查封,並對現場已生產完成的桶裝水進行監督抽檢。事後,當事人生產的桶裝水經檢驗合格。經查,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桶裝水1452桶,總貨值7260元,違法所得6300元。

2025年3月21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依據相關規定,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300元、沒收用於違法生產桶裝水的設備設施以及桶裝水192桶、處罰款50000元、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南安市某超市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2025年1月13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線索,對位於城鄉接合部的南安市洪梅鎮某超市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11月17日購進1袋(20包/袋)無標籤的“源記肉皮”,總進價135元,售價8元/包。截至案發時,共銷售3包無標籤的“源記肉皮”。

當事人經營無標籤預包裝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在扣的17包“源記肉皮”、沒收違法所得24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洛江區某食品坊使用不合格食品被罰

3月6日,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洛江區馬甲鎮彭殊村墳邊46號的小作坊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生產場所物料倉庫發現若干無標籤保鮮盒,當事人現場承認將上述保鮮盒用於生產閩南肉羹。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向微信名爲晶彩塑業的供應商採購貨號ASD-1501的保鮮盒6件及貨號ASD-1502的保鮮盒4件。上述保鮮盒保鮮蓋及其產品外包裝紙箱均未標註生產廠家、地址、執行標準等信息。當事人使用上述保鮮盒用於生產閩南肉羹。經查,該加工坊共生產閩南肉羹(1500g)400盒、閩南肉羹(500g)100盒,當事人非法生產食品的貨值金額7000元,違法所得7000元。

當事人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相關保鮮盒及保鮮蓋、罰沒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惠安縣某嬰幼兒用品店銷售過期米粉

3月17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對惠安縣山霞鎮某嬰幼兒用品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貨架上在售“雅因樂嬰幼兒原味有機米粉”已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貨架上在售“雅因樂嬰幼兒原味有機米粉”共二十盒,其中三盒標註的生產日期爲“20230802”、十七盒標註的生產日期爲“20230702”。上述嬰幼兒原味有機米粉保質期爲18個月,以上食品檢查時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總計160元。由於當事人未建賬管理,無法提供銷售記錄,故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爲。

經查證,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案發後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行爲發生在銷售環節,違法經營額未超過500元,當事人案發後及時改正違法行爲,並未造成危害後果,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爲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免罰條件。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爲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約談教育,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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