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可以扣全勤獎嗎?勞動部六大 QA 一次看

爲保障勞工病假權益,勞動部發布最新QA說明。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有關請假是否可以扣全勤獎的相關規範,勞動部16日發佈六大QA做出詳細說明。勞動部指出,如事業單位訂有全勤獎金制度,在扣除全勤獎金的限度上,應採取「比例原則」概念;依法規定,不得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Q1:勞工請病假,僱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如果僱主全數扣除或溢扣,罰則爲何?

A1:爲周延保障勞工請病假權益,避免僱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恐懼請假,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如事業單位訂有全勤獎金制度,在扣除全勤獎金的限度上,也採取明確的「比例原則」概念,規範僅得按請假未出勤日數比例扣除,兼顧勞工合理健康維護與僱主合理管理權。

舉例而言,假設勞僱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爲新臺幣33,000元,其中3,000元爲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除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天】。

僱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罰。

Q2:公司發給某項績效獎金,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爲發給標準,是否也受到本次修正規定的保障?

A2:工資的認定,不是以名稱來看,系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爲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作爲判斷。如果事業單位績效獎金亦系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爲發給標準,而與「全勤獎金」性質相同,也會以相同的處理原則看待,當然也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的保障。

Q3:團體協約是否可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A3:工會是最瞭解事業單位狀況及勞工需求的組織,可與事業單位協商訂定最適宜的全勤獎金制度。惟依《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勞工請假規則》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團體協約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有關全勤獎金髮給之規定,因此,當然不得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獎金。

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爲該團體協約所屬僱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爲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爲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爲有效。」。

因此,工會如與僱主另爲協商約定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內涵或方式,且未不利於勞工,則可從其約定。

Q4: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僱主不得按比例扣全勤獎金。但勞工因病請病假,允許僱主可按比例扣全勤獎金,其合理性?

A4: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要求僱主不得影響全勤獎金,系基於母性保護之特別考量。

本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於第9條增訂第2項規定,即使事業單位訂有全勤獎金制度,對於勞工請病假在扣除全勤獎金的最低限度上,僅得按請病假而未出勤之日數比例扣除,是爲了衡平勞工依法行使病假權及企業人事管理權,而定出的合理保障範圍,與妊娠流產請假的母性保護目的不同。

Q5:公司若將薪資結構改爲約定底薪+高額全勤獎金,這樣勞工請病假時,公司扣薪金額會比以前更多?

A5:工資是重要的勞動條件,有關工資的金額及計算方式等事項,勞僱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且依約履行。僱主如欲調整工資金額或工資項目,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始得爲之,不得面變爲不利之變更。

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事業單位的獎金或考覈制度,目的是在激勵員工有良好的表現,應着重在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相關制度的設計,不應讓員工產生畏懼或疑慮,不利於企業的留才。

勞工的工資項目倘包括底薪+全勤獎金,且工資金額貼近每月最低工資,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

舉例一:勞工工資項目包括底薪14,500元+全勤獎金15,000元,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該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29,009元【29,500元-(29,500元÷30天)×1/2】,亦即僱主如因勞工請病假1日,其扣發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即491元。

舉例二:勞工工資項目包括底薪26,500元+全勤獎金3,000元,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該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29,009元【29,500元-(29,500元÷30天)×1/2】,亦即僱主如因勞工請病假1日,其扣發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即491元。

以上述兩個舉例來說,薪資結構變化,不影響扣發的工資數額。

Q6:勞工請病假,僱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但勞工如因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獎金?

A6:病假原則上在工作日請休,縱勞工於某月所有的工作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僱主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扣發全勤獎金。但勞工請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工作日)者,其超過30日(即第31日開始)的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均可並計於請病假期間內。

所以,勞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獎金,仍應視其當月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是否有併入請假期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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