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哥露宿橋下被要求出面 出家妹求免養但是「太心急」

親哥露宿橋下被要求出面,出家妹求免養但是「太心急」,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被她的妹妹小萱(均化名)指控,哥哥在她念國小時就離家,至今已40多年,2人未曾共同生活,也從未有哥哥的任何訊息,而且她剃髮出家修行已經31年,都在寺廟過着僧人生活,生活日用均是護法信徒佈施護持,她無工作經濟所得,沒有能力處理哥哥的扶養事宜,因此依法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也未具狀爲自己有利的主張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3款、第1115條第1項、第1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

法官考量,小萱雖提出社會局函文爲證,但函文內容:「臺端家屬XXX露宿於XXXXXX橋下親子游戲場,惟臺端系XX親屬,爲顧及XX人身安全與就醫權益,並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請於文到3日內聯絡本局辦理相關照顧事宜」。

法官認,該內容僅是向小萱通知,哥哥阿國露宿於XXX市政府社會局轄區,要求她出面商討,哥哥阿國的相關照顧事宜而已,尚無從論斷阿國的受扶養權利已經發生,以及小萱扶養義務存在,更遑論小萱僅是第四順序之扶養義務人。

而優先順序之扶養義務人,也就是阿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家長等人,是否均已不存在,或他們無須對阿國負擔扶養義務,尚未明確。因此小萱既未能舉證證明阿國受扶養權利已發生、且小萱對哥哥阿國之扶養義務存在,法院自無從審認,扶養義務有無免除之必要。因此,小萱的聲請尚缺乏憑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