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房租多601元」!新北男毀約拒租 提告請求返還9000訂金

▲楊男簽約時認爲租金與網站刊登不符,因此拒租並要求返還訂金。(示意圖/Pixabay)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日前透過租屋網站發現一處位於北市某區5樓的房屋,因此致電簡姓房仲相約看屋,並於當天即交付9000元訂金給仲介,未料翌日簽約時,楊男發現每月租金與租屋網站刊登數字不相符,認爲遭到欺瞞,因此拒絕承租並解約,9000元訂金遭到房仲沒收,楊男因而提起告訴,請求返還。板橋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仲介並非契約當事人,亦非受領訂金之人,因此駁回楊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楊男因有租屋需求,113年1月24日透過租屋網站發現一處位於臺北市某區5樓的房屋,立即聯繫房仲相約翌日看屋。楊男指出,網站上刊登房屋租金爲每月9899元,當天看完房後即交付訂金9000元予房仲,未料隔天仲介竟告知每月租金改爲1萬0500元,與租屋網站上刊登價格不符,楊男不同意以1萬0500元承租該屋,認定系房仲以欺瞞方式欺騙,且事後還反指是他不願承租而解約,拒絕退還訂金,楊男因此提告,請求房仲返還9000元。

對此,簡姓房仲則稱,楊男確實有交付訂金9000元,且當時租房網站上刊登租金價格確實也是9899元,惟當時楊男表示是他一個人要住,因此才收取9000元訂金,但事後楊男又稱要兩個人住,房仲當下即表示要跟房東確認,整個租賃議約過程都依公司規定進行,後續也向楊男說明一人租房及加住一人之費用,楊在電話中表示同意,所以隔天才簽約,但隨後楊又立即反悔;而該筆9000元款項,是幫房東收的訂金,他已經繳回公司,並由公司交給房東。

板橋地院法官審酌,簡姓房仲依本契約代爲收取定金,而契約效力自僅存在於契約當事人間,房仲非契約當事人,亦非具受領楊男交付訂金之人,楊亦無提出其他舉證證明房仲實際有收取該筆款項利益,因此提告要求房仲返還9000元訂金顯非有據,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