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銀行核貸差73萬!買方反悔拒簽約 提告請求返還10萬斡旋金

▲林男下斡旋議價後,因銀行核貸問題反悔不簽約,提告請求返還斡旋金。(示意圖/資料畫面)

記者莊智勝/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林姓男子相中一處房屋,並透過房仲支付10萬元斡旋金委託議價,未料買賣雙方談妥要籤立買賣契約時,林男卻因銀行核貸問題反悔、不籤契約,要求賣方退還10萬元斡旋金未果,因此提告請求返還。臺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林男請求,判處賣方免退還斡旋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有意購買臺南一處開價2400萬之房屋,出價2250萬委託仲介與賣方議價;林男表示,當時房仲要求他先交付10萬元斡旋金以表誠意,他遂於113年4月22日簽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交付10萬元,當時林男明確向仲介表示,銀行核貸須達到他出價之8成、即1800萬元才能簽定買賣契約,但房仲卻未將該條件寫入買賣意願書中,事後林男因銀行核貸額僅1727萬,且還要求他母親擔任連帶保證人,故無法續行簽訂買賣契約,雙方買賣未成立,他要求賣方退還10萬斡旋金未果,因此提告請求返還。

對此,賣方則表示,陳男113年4月23日晚間籤立買賣意願書,並預定於4月26日中午簽訂買賣契約,惟負責該案的仲介突然告知林男不買了,並表示斡旋金會充作違約金,賣方並於5月7日拿到該筆款項,依照買賣意願書之約定,斡旋金已轉爲訂金,且系林男違約,可依約沒收訂金。

臺南地院法官審酌,買賣意願書中第4條記載「斡旋金轉爲訂金後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訂金由賣方沒收」;而林男所稱之「銀行核貸須達8成」一事,並未記載於合約中。法官認爲,林男因貸款問題不願籤立買賣契約,屬「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應依買賣意願書規定,訂金由賣方沒收,因此林男請求返還10萬元爲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