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法官年改退休金縮水提釋憲不受理 抗告指「大法官人數不足」遭駁

前大法官湯德宗自中研院退休後,7年前因施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重新覈算每月退休所得,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湯敗訴確定。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裁定不受理。湯抗告,第三審查庭裁定不受理。

湯德宗原先是中研院聘任人員,2011年10月1日退休後就任大法官,2019年9月30日卸任大法官;湯經中研院依2018年7月1日施行的退撫條例規定,覈定退休薪級爲770薪點,退休金種類爲月退休,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合計28年,並重新計算審定湯的每月退休所得。

湯德宗複審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主張依退撫條例重新審定、大幅削減他的月退休金,嚴重違背憲法特設大法官任期保障意旨,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認爲中研院處分違法無效,但敗訴。

湯改打憲法訴訟,主張確定終局判決的認事用法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第81條「法官身分及俸給保障原則」及第589號解釋意旨,已達明顯重大程度,應受違憲宣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認爲,聲請意旨認原處分重新計算並審定湯德宗的每月退休所得,屬於調整湯因大法官受任期保障所取得的法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屬於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並非針對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情形,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湯德宗不服,認爲憲法法庭審查庭一致決作的不受理決議,應以憲法法庭整體得以合法組成爲前提,才能合法行使職權,但憲法法庭自去年11月1日7名大法官卸任以來,新任大法官未能及時遞補,意即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併合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包含以審查庭作成不受理決議的各項職權。

湯認爲他所聲請的裁定「非法」,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應廢棄,等到新任大法官就任,憲法法庭達法定評議人數時,再重爲裁判憲法審查。

第三審查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的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湯的主張不符規定,也無從補正,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前大法官湯德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