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坐月子拒行房!士官對國一小姨子伸狼爪 13年後曝光遭判刑
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被害人再提出補強證據,綜合證據顯示原判無誤維持原審刑度,(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退役士官遭控13年前對當時未成年的小姨子性侵,雖案發當時未遭提告,事隔多年後因與妻子進行離婚姻訴訟,兩造過程遭錄音蒐證,經被害人正式提出刑事告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前士官犯案時他還在服役,與妻子住在苓雅區孃家,同住者還有岳母、小舅子和妻子13歲的妹妹,當時正好妻子在坐月子身體虛弱,小舅子因病住院由岳母照顧,進趁此際會在夜裡到小姨子臥室,撫摸她的私處,小女孩被嚇得不知所措,只能待天明向姊姊哭訴。
隔天妻子與岳母向前士官興師問罪,他也坦承做錯事當場下跪道歉,以獲得岳家的原諒,後來前士官與妻子因爲進行離婚官司,進行錄音對質,過程中女方重提舊事,質疑他非法行徑,前士官也回答「我摸她」當時妹妹「國一,13歲」,這段錄音也成爲提告證據。
妻子取得錄音後,由妹妹正式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前士官否認犯行,辯稱系妻子因離婚訴訟挾怨報復,但法院勘驗錄音譯文並綜合證詞,認爲其趁妻子懷孕、生產期間行爲不當,妻子與被害人證述一致,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前士官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被害人再提出補強證據,指他曾透過妻子轉達道歉,承認行爲「非常過份」,合議庭認定原判無誤,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指出,刑事訴訟法對強制猥褻罪之追訴期最長可達20年,若遭遇類似情況的被害人,不要放棄行使權利,法院對性侵害案件不會因案發時間久遠而輕忽審理,即便加害人曾獲被害人親屬原諒,只要被害人正式提告且證據成立,仍將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