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鎮釣蝦場滅火器殺人命案 國民法官判13年

桃園平鎮李姓男子去年在釣蝦場飲酒,持滅火器打死徐姓男子,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發現李男等人事發時撐徐男跌倒撞傷。但檢警當時認爲血跡太多不單純,追查發現是李男犯案。依殺人罪判13年有期徒刑,可上訴。(賴佑維攝)

桃園平鎮李姓男子去年在釣蝦場飲酒,持滅火器打死徐姓男子,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發現李男等人事發時稱徐男跌倒撞傷。但檢警當時認爲血跡太多不單純,追查發現是李男犯案。依殺人罪判13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李姓男子等人去年7月2日凌晨在平鎮1間釣蝦場包廂飲酒,同伴的羅男在廁所巧遇徐男,邀請他到包廂談論有關於乾妹妹的感情問題。徐男走進去後,衆人質疑感情問題而起爭執。李男等人痛毆徐男,並在徐男離開時,於包廂走廊將徐男打趴在地,李男雙手持滅火器往徐男頭部重擊,徐男送醫前就失去呼吸、心跳,搶救後仍回天乏術,宣告不治。

事發後衆人堅稱是意外,是徐男自己跌倒或是撞到東西。平鎮警分局員警勘驗時,認爲一般意外不可能有這麼多血跡,覺得案情並不單純。外勤檢察官也覺得不對,相驗時交代承辦偵查佐還有需多加追查,經檢警抽絲剝繭後,發現李男涉及殺人案。

因李男當時是現役軍人,在案發隔兩天、7月4日才退伍,桃園地檢署依《陸海空軍刑法》殺人罪起訴,桃院國民法官21日審理,李男坦承所有罪行,他說,知道滅火器重擊頭部可能會死亡,旁邊也有人勸阻他拿滅火器敲頭,但當時有喝酒,沒想這麼多。

辯護人則說,李男坦承犯案,且李男在事發時,有協助拿衛生紙按壓徐男頭部止血,希望從輕量刑,也爭取法院認定李男符合自首要件。

雖預計17時30分宣判,但因刑度問題討論,一直到18時許才宣判,合議庭認爲,李男符合自首要件減刑,依殺人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