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外送工作:利益與權益該如何平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隨着數位化(Digitalization)的發展,平臺經濟活動已深入許多人的工作世界與生活中。一般而言,平臺經濟活動衍生出技術層次不同的工作,例如衆包工作者(Crow workers)、美食和/或商品的外送工作者等等。由於技術層次不同,工作內容、薪酬條件與工作強度自然不同,目前受到社會大衆普遍關切的當以美食和/或商品的外送工作者爲主;究其因,外送工作必須奔波於馬路上,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等議題因而引發關注。
投入外送工作的勞工人數究竟有多少,迄今仍缺乏具體可循的數據。不過,從許多的研究發現可知,由於外送工作時間上的彈性,吸引了許多中高齡、承擔家庭照顧的婦女和想要增加收入的勞工的投入。以日本爲例,參與平臺工作的勞工包括追求彈性的年輕人、中年轉業的失業者和想要增加收入的退休族;Uber Eats的外送工作者中,50歲以上的佔比逐年上升。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研究,平臺經濟活動將技術創新與彈性的工作相結合,使的55歲及以上的勞動力因而有機會和有能力從事工作與獲取報酬;在美國,超過30%的Uber司機是退休族。無疑地,隨着勞動市場因爲高齡化而衍生的勞動力組成的多樣化(Diversification),平臺經濟似乎已經成爲滿足不同世代或不同年齡層勞工彈性工作需求的重要途徑與方法。
儘管平臺經濟提供一個彈性就業的條件與選項,誠如前述,卻也相對引發外送工作者勞動條件與權益是否受到應有保障的爭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主張,不論契約關係如何,每個勞工都應該享有最低薪酬、最高工時和職業安全與衛生等權益的保障。然而,究竟要如何訂定最低薪酬與最高工時的標準,以兼顧產業利益與勞工權益,值得深思!
在將外送工作納入僱傭關係、非僱傭關係還存在着爭論之際,強化平臺業者與外送工作者對話或甚至協商機制,或許不失爲一可行的方法。然而,檢視現行我國有關團體協商立法規定可知,團體協商一直是被定位爲勞僱之間的協商,對企圖透過協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與權益的非僱傭關係工作者而言,顯然是不利的。有鑑於數位化可能會導致更多彈性就業型態的發展,改革現行團體協商機制,有其必要與重要性;畢竟,透過協商來議定最低薪酬和最高工時,應該是最能達到產業利益與勞工權益兼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