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議員郭再添入監前找不到人 屏檢發佈通緝

屏東議員郭再添涉及非法與大陸匯兌新臺幣1358萬餘元,遭判有期徒刑4年確定,但卻在發監日被屏檢發佈通緝。(中時資料照片)

無黨籍屏東縣議員郭再添因涉非法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共匯兌新臺幣1358萬餘元,遭判有期徒刑4年確定,預計23日入監,不料屏東地檢署20日送傳票時找不到人,隨後開拘票拘人仍未果,爲此,檢方23日正式發佈通緝。

屏檢指出,郭再添19日遭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後,預計23日入監,不料檢方20日去送傳票時,在住處與服務處都未發現郭,導致傳票無法送達,爲此,檢察官隨即開拘票,期限至22日,但調查員23日回報拘提無着,因此立即依法發佈通緝。

判決書指出,2017到2018年間,郭再添涉及非法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共匯兌新臺幣1358萬餘元,郭雖辯稱款項是買賣普洱茶跟石斑魚的貨款,最高法院認爲他無法提出訂單、交易明細等證明,且否認犯罪,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檢調查出,郭再添以其所申辦的華南帳戶、一銀帳戶,作爲收受臺灣地區資金與大陸地區間地下匯兌的帳戶,由匯款人將新臺幣匯入2帳戶,郭再添則以不詳方式在大陸地區支付等值之人民幣,以此方式爲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匯兌行爲。

郭男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而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業務,合計從事地下匯兌金額達新臺幣1358萬5720元,案經高雄高檢分署檢察長令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歷審認爲,證人證稱匯款過程只是單純受友人介紹或大陸地區之廠商、友人指示,始匯入各筆金額之新臺幣到郭的2帳戶,其等匯款之真正對象並非郭男,而是自己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或大陸地區交易往來之廠商、親友,且匯款原因也與郭男販賣茶葉、漁貨的業務無關。

歷審指出,郭無視政府管制匯兌禁令,而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妨害金融秩序及資金流向管制,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自不足爲從輕量刑之有利因素,量處有期徒刑4年。郭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