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投資損失近80萬元!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高“爽約”增持迎來宣判

時隔近一年,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高“爽約”增持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迎來宣判。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公司時任董事、子公司總經理承諾半年內增持股份不低於3億元卻未履行,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近80萬元。

該案是2019年修訂《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據瞭解,上述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爲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金力泰(300225.SZ)。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發佈公告稱,該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於3億元,後並未履行增持承諾。同年,袁某、羅某被上海證監局出具了警示函,並被深交所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爲此,投資者劉某某、鄭某某將上市公司及涉及的“董監高”告上了法庭,原告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爲,要求其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等共計900餘萬元。

據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上述糾紛案件曾於2024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採用爭點審理模式,重點圍繞雙方爭議的被告方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是否應承擔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責任,以及是否構成其他類型侵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審查,彼時上海金融法院稱該案將擇期宣判。

時隔近一年,該案迎來一審判決。經委託第三方機構損失覈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萬元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辯稱已經根據規定及時將增持意願、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發佈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於市場整體及企業自身經營等其他情況導致,並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上述案件審理主要有三個要點,公開承諾法律責任判定原則、公開增持承諾性質認定以及責任承擔認定。

本案中,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並無資金準備,在後續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詢時以過橋資金製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願。從增持主體、承諾增持金額、市場影響力等角度看,袁某、羅某公開增持承諾信息的披露,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生嚴重誤導,其所主張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諾的抗辯理由明顯不合理,故虛假陳述行爲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此外,公開承諾人袁某、羅某爲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而非金某泰。從信息披露的全過程看,金某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亦無證據證明金某泰明知或應知袁某、羅某存在虛假陳述,故不應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爲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