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操縱股價,江蘇高院判令兩人及上市公司連帶向投資者賠償

上市公司董事長徐某江與徐某合謀拉昇股價,高位減持套現,實施了操縱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爲,給該上市公司股民造成損失。刑事生效判決認定徐某、徐某江犯操縱證券市場罪。此後,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1月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投資者訴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被列入。判決結果顯示,江蘇高院二審判令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連帶向投資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江蘇高院披露的基本案情顯示,2014年10月至12月,時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長徐某江欲減持其控股的某集團、某酒店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與徐某多次合謀,商定由徐某負責二級市場股價並接盤徐某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某江將某上市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徐某,控制某上市公司發佈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超出減持底價的部分五五分成。後徐某、徐某江按照合謀實施了操縱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爲。

案涉操縱股價期間,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發生異常變化,明顯偏離正常市場行情,上述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給某上市公司投資者造成損失。刑事生效判決認定徐某、徐某江犯操縱證券市場罪。此後,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徐某、徐某江互相配合操縱某上市公司股價,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爲,應對投資者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某上市公司受徐某江控制、指使,發佈利好消息,造成投資者損失,對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的發生具有過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1民初2281號民事判決,判令徐某、徐某江賠償投資者損失,某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上市公司向投資者實際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徐某、徐某江追償。

一審宣判後,徐某江、某上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對於徐某、徐某江的責任認定正確,某上市公司的行爲客觀上爲徐某、徐某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提供幫助,應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便某上市公司系被實際控制人控制、驅動實施不當信息披露行爲,因其自身治理失範,內控機制失靈,對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前述責任主體相互之間能否追償的問題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一審法院就此作出裁判不當。江蘇高院於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蘇民終1446號民事判決,判令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連帶向投資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江蘇高院表示,本案系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近年來,利用持股、資金、信息、技術優勢多方合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用好用足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案中,某上市公司內控機制失靈,徐某與徐某江通過控制公司發佈公告的時間節點、內容實現操縱,某上市公司的信息發佈行爲客觀上爲徐某、徐某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提供幫助,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連帶向投資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彰顯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懾作用,有力保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引導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