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上市公司高管忽悠式增持,兩股民勝訴獲賠近80萬元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審結的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力泰”,300225.SZ)、袁翔、羅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系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據上海金融法院介紹,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兼總裁袁翔、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甸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於3億元。

後金力泰兩次發佈公告,稱袁翔、羅甸上述增持承諾履行期限分別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盤後,金力泰公告稱袁翔、羅甸未能在延期期間完成增持計劃。同年10月20日,上海證監局對袁翔、羅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關於對袁翔、羅甸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原告劉某某、鄭某某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翔、羅甸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爲,要求金力泰、袁翔、羅甸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等共計900餘萬元。

被告金力泰辯稱:其並非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主體,針對被告袁翔、羅甸增持股份的全過程,公司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發佈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時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合法合規。

被告袁翔、羅甸則共同辯稱:兩被告已經根據規定及時將增持意願、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發佈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於市場整體及企業自身經營等其他情況導致,並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袁翔、羅甸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並無資金準備,在後續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詢時以過橋資金製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願。

從增持主體、承諾增持金額、市場影響力等角度看,袁翔、羅甸公開增持承諾信息的披露,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生嚴重誤導,其所主張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諾的抗辯理由明顯不合理,故虛假陳述行爲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再次,公開承諾人袁翔、羅甸爲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而非金力泰。從信息披露的全過程看,金力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亦無證據證明金力泰明知或應知袁翔、羅甸存在虛假陳述,故不應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爲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經委託第三方機構損失覈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翔、羅甸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萬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萬元。

案件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被告袁翔、羅甸表示,願意主動履行一審法院生效判決。日前,兩被告已向兩原告全額支付賠償款。對於其他投資者涉訴案件,兩被告表示願意在損失覈定後,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值得一提的是,金力泰因無法在法定期限內(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報告。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其股票已5月6日開市起停牌。

金力泰於6月10日披露進展稱,截至目前,公司2024年年度報告編制及審計工作正在加速推進中,公司積極配合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執行相應審計程序,已向審計項目組提供相關方資金流水及穿透後的資金流水。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