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選手忍20多年自揭遭教練性騷 教練提告求償妨害名譽 法院判敗訴
一名前運動女選手A女2022年10月在臉書發文以「選手生涯最黑暗的一天」爲題,透露她在剛升上國中時遭教練性騷擾,她面臨恐懼。經媒體報導,學校啓動性平調查。教練提起訴願,縣府撤銷該調查報告、申覆審議決定書與原處分後,教練向A女提告民事名譽權損害賠償6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判教練敗訴。
法官審理認爲,該名教練始終僅稱「沒有做這些事」等語。性騷擾事件本來有突發及隱密特性,有舉證侷限,教練指導學生是否遭性騷,即非單純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A女所描述難認屬不實,也沒有散佈的意圖,教練對女學生性騷擾情節認定與公益有關,沒有不法侵害教練名譽,認定教練的主張,自屬無據,駁回該教練聲請。全案可上訴。
教練提告主張,他當時在某國小擔任某項運動項目義務教練,A女卻在2022年10月間,以臉書公開發文或向媒體陳述方式,對外散佈他擔任教練指導時對A女性騷擾,經媒體報導後,學校啓動性平調查。第一次調查報告結果不利教練,並有行政處分。
教練提起訴願後,經縣府在2024年訴願決定書撤銷調查報告、申覆審議決定書及原處分。教練提告主張,A女行爲對他的名譽、人格與教練工作,造成極大損害,請求名譽權的損害賠償,對A女提告求償60萬元。
判決指出,A女主張,教練所指的應是遭新聞媒體侵害名譽權,與她無關。且校園性別事件,經教練訴願後第二次調查報告,調查結果仍認定教練「有」在當時對她性騷,若教練主張該等言論不實,教練應自己舉證。且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是不公開程序,有保密義務,何來散佈?
法官審理後認爲,教練雖提出媒體報導內容,但無法證明是A女向媒體陳述的言論等,對於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另外,教練主張在學校性平委員調查言論時,在法院審理時又表示已不主張A女向性平事件成員描述事實經過涉及侵權,該部分沒有侵害名譽權可言。
一名前女運動選手2022年間在臉書自揭,20多年前遭教練性騷,近日卻被教練提告民事名譽權損害賠償求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教練敗訴。圖示意圖。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