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滑雪摔骨折 告教練敗訴

洪姓女子參加滑雪課程期間在滑雪機上連續摔倒,造成右手嚴重受傷,怒告教練及滑雪學校疏於防護,求償42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滑雪本就具備一定風險,教練教學過程已盡到指導與防護義務,判洪女敗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洪姓女子於前年在高雄報名參加滑雪課程,卻在滑雪機上多次摔倒,導致右手骨折、韌帶損傷,控教練疏於指導、防護有過失,向教練及滑雪學校提告求償42萬餘元,高雄法院審理後,認定滑雪練習本來就有一定風險,教練教學過程已盡到指導與防護義務,判洪女敗訴。

判決指出,洪姓女子於2023年10月7日報名參加單板初級滑雪教學團體課程,共計5堂課。同年12月16日下午,進入第3堂,洪女與其他3位學員一起使用滑雪機練習滑行,洪女卻在滑雪機上接連摔倒,由於滑雪機不斷運轉,起身時又再次失衡摔倒,導致她右手肘脫位並尺骨喙突骨折、右手肘外側副韌帶損傷。

洪女認爲是教練疏於指導、防護有過失,滑雪學校也應該應負僱主連帶賠償責任,包含醫療費、輔具費及薪資損失等,提告求償42萬6036元。

高雄法院審理時,該名教練稱,上課前已督促所有學員穿着安全帽、護腕、護膝、護臀等護具,當天也再次教導第1堂課內容,更不斷提醒「不要用手撐」,還示範正確的跌坐姿勢,確認動作正確後,纔開啓滑雪機供學員練習,未料洪女在練習過程中摔倒,仍用手撐地而受傷。

法院審理期間,傳喚同班學員作證,上課地點有提供手掌、臀部、膝蓋護具;另根據當日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教練聽見洪女摔倒且出聲後立即停機,操作也符合安全手冊規定,且洪女作爲學員已知滑雪具摔倒風險,卻選擇參與課程,可見在訓練中摔倒是她所容許的風險,不能僅在模擬雪地滑行的過程中不斷摔倒,就認爲教練有過失,因此認定教練和公司無責,駁回洪女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