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ST任子行被處罰

木木

近日,ST任子行發佈了關於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7 號)。

經查明,任子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購北京亞鴻 51%的股權;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亞鴻 5%的股權;2017 年 7 月,任子行收購北京亞鴻剩餘 44%的股權,北京亞鴻成爲任子行的全資子公司。自收購後,北京亞鴻一直獨立運營並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購前的管理團隊及業務骨幹。2018 年起,北京亞鴻和任子行分別作爲聯合體成員陸續中標了創新項目,均由北京亞鴻負責具體實施。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北京亞鴻安排簽訂部分沒有商業實質的購銷合同用作資金通道。

通過上述方式,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虛增營業收入 36,951,333.48元、48,435,351.70元、26,929,607.08元,分別佔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4.21%、6.97%、10.81%;虛增利潤總額 19,406,901.32 元、37,317,431.71 元、16,560,909.58 元,分別佔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絕對值的 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3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之募集說明書(註冊稿)》,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營業收入數據。

由此可見,對ST任子行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收盤時持有,且在2023年4月28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週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徵集活動。本次索賠徵集可主張的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結合當事人主動報告、及時更正、積極配合查處等情況,根據本案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一、對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500 萬元罰款;二、對景曉軍、林飛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50 萬元罰款;三、對李志強、馬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0 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ST任子行在公告中稱: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情況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爲一致,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0.5.1 條、第 10.5.2 條、第 10.5.3 條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ST任子行的主營業務爲網絡內容與行爲審計和監管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並提供安全集成、安全審計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