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2女控性侵81次一審30年 行善團長多次上訴判無罪

太昊殿創辦人、無憂山慈善功德會創辦人、嘉邑行善團創團黃姓團長在雲林建廟、辦功德會,遭2名女子指控借治病爲由性侵,雲林地院2016年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一罪一罰判刑346年,應執行30年;案經黃上訴,臺南高分院陸續撤銷改判無罪,今再判黃無罪。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今指出,依據黃姓團長提出女國中生與女性編輯於法庭外錄音,經複數專業機構進行檔案完整性、聲紋相似性鑑定,合議庭傳訊鑑定人及相關證人到庭交互詰問,該錄音內容顯示兩女在錄音中所言,與審判中陳述有重大不符之處,足以彈劾兩人證述可信性。

黃姓男子在2000年成立「中華民國嘉邑行善團」,另創辦無憂山慈善功德會、太昊殿及龍天科技公司,平時在太昊殿傳授風水、命理等,在地方上小有名氣,被信徒尊稱「老師」;黃在2013遭指控借治病爲由,多年來性侵一名大學剛畢業的女子與另名女國中生。

黃被指控性侵女國中生共51次,其中40次臺南高分院已於2018年判決無罪確定,另被指控性侵受僱的女性美術編輯30次,其中27次臺南高分院在2018年判決無罪確定;另外被指控性侵女國中生11次、女美術編輯3次臺南高分院則分別在2023年、2022年判決無罪。

黃被指控性侵女國中生11次、女美術編輯3次部分,案經最高法院先後發回更審,今天台南高分院再次判黃無罪;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爲宗教團體創辦人兼講師,當時跟着父母前往的女國中生爲信徒,另一名女子則是受僱於黃,擔任美術編輯工作。

女國中生指控,黃明知她在2014年間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仍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對她佯稱身上有腫瘤需要治療,使她心生恐懼而遭強制性交共11次,黃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嫌。

女美術編輯指控,黃對她佯稱可能因肝癌死亡需治療,使她心生恐懼,在2012年中秋節當天、2012年中秋節過後2至3天、2014年6月間對她強制性交3次,黃涉犯強制性交罪嫌。

合議庭指出,女國中生指稱,黃姓男子當時週一至週五下午5、6時許至晚間7、8時許,均以手機撥打她家用電話,邀約她外出並性侵害;檢察官並提出通聯紀錄作爲佐證,然覈對後,部分撥打電話並未接聽,部分時間並非週一至週五,其餘通話時間與指訴不符。

另女國中生及其父母均證稱,週一至週五下午5、6時至晚間7、8時間,均會前往該宗教團體據點用餐、參與講道,黃在該段時間在場線上講道,則黃實無另外搭載女國中生外出性侵害可能。

合議庭表示,黃提出其住處監視錄影光碟、線上講道錄影光碟,經送請鑑定及勘驗後,顯示黃在遭指訴期間內,並不在對方所稱的性侵害地點,而是在他處線上講道,無從認定黃有強制性交行爲。

至於女性美術編輯,就其受性侵害時間證述歷次反覆,經檢察官依最後一次證述時間更正犯罪事實後,合議庭院再查,她提出受性侵害當時的蒐證錄音,主張是在2014年7月4日,然勘驗結果顯示錄音檔案建立時間爲2012年4月4日,早於檢察官起訴時間甚多,且出現多位第三人聊天聲音。

合議庭認爲,該錄音無法佐證女子說詞,而依黃姓男子提出監視錄影紀錄及其他不在場證明,2014年7月4日黃並不在案發地點;且女子指證受性侵害時間、地點,經傳訊證人到庭證述,並比對當時網路街景圖的建築物外觀照片、加上勘驗照片後,足以確認該處當時正在裝修房屋。

合議庭審酌,現場尚未裝設對外窗,無法擺設傢俱、牀鋪,此與女子指稱在牀上遭受性侵害情節無法一致,無從認定黃有強制性交行爲;依全部調查證據結果,均無從證明黃姓男子有起訴意旨所指犯行,應依法撤銷原審有罪判決,另爲無罪諭知。檢察官得上訴。

黃被指控性侵女國中生11次、女美術編輯3次部分,案經最高法院先後發回更審,今天台南高分院再次判黃無罪。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