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死亡 家屬索賠百萬
男子醉駕死亡 家屬索賠百萬 法院依法判決
共飲人盡到義務無責
接送者放任醉駕有責
株洲日報訊(全媒體記者/劉瓊 通訊員/易思思)一同約飲本是朋友情誼,奈何酒後行車車毀人亡,誰來爲這場悲劇擔責?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酒後駕駛致人死亡引發的賠償糾紛案,判決死者自行承擔95%責任,前來接人的親友承擔5%責任。
事發當晚8點左右,老奚(化名)自帶熟食與老沐(化名)相約,在老錢(化名)經營的某酒莊吃飯、喝酒。晚上十點半左右,老奚與老沐吃完飯準備回家。期間,老沐勸阻老奚飲酒後不要駕駛機動車,要求其通知親友接其回家,老奚遂通過視頻電話通知楊女士(化名)接其回家。
楊女士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來到某酒莊後,老沐將老奚及楊女士送出酒莊,即予返回。老奚與楊女士一同來到車輛停放點,老奚駕駛楊女士的摩托車先行離開,楊女士則駕駛老奚的汽車跟隨在其後。晚上10點49分左右,老奚在駕駛楊女士摩托車回家的路上,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向其路邊綠化隔離帶臺階。後老奚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經檢查,老奚的血液樣本酒精含量爲203.55mg/100ml。
老奚家屬同老沐、老錢、楊女士因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老奚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身行爲後果應負主要責任;老沐雖爲共飲人,但在老奚醉酒後,堅決制止老奚酒駕,並將老奚交給接人者後才離開,已盡到勸阻、協助聯繫親屬等義務,無需擔責;酒莊經營者老錢未同桌吃飯、更未參與飲酒,亦無責任;前來接老奚的楊女士本應確保醉酒者安全,但卻在明知老奚醉酒的情況下放任其駕車,且放任老奚與自己交換交通工具,存在過錯,需承擔5%的賠償責任。經審理查明,老奚家屬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合計爲162萬餘元。最終,法院判決楊女士賠償老奚家屬8.1萬元。
【法治快評】
酒駕悲劇責任之辨裡的警世箴言
文潔
一起因醉酒駕駛引發的死亡事故,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死者承擔95%責任,共飲者盡到合理勸阻等義務不承擔責任,前來接人的親友卻因勸阻不力、放任酒駕,承擔5%責任。這一看似特殊的責任劃分,實則蘊含着法律對公共安全責任的深刻考量,也折射出社會治理中個體義務與道德約束的複雜邊界。
平心而論,接人者深夜前來接人,本是好心,也不是酒駕直接實施者,但其在明知死者生前處於醉酒狀態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摩托車交予對方駕駛,客觀上爲危險行爲提供了物質條件。接人者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預見放任醉酒駕駛的嚴重後果。判決通過經濟懲戒確立行爲邊界,警示公衆。
從道德到法律的遞進,本案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清晰勾勒出法律評價的層次性。同飲者盡到即時勸阻、協助聯繫接送等積極義務,故無需擔責;接人者初始履行接送義務後卻反向提供交通工具,構成義務履行的重大瑕疵。這種責任階梯揭示現代法治的精細化治理邏輯:法律不強求絕對的"“監護責任"”,但要求行爲人至少不成爲危險鏈條的助推者。
此案恰似一記精準的法治警鐘。它提醒我們:當親友聚會推杯換盞時,同飲者及接人者都應意識到,那份情誼背後還承載着守護生命的重量與責任。法律通過責任分配重構行爲預期,最終是希望以一案的判決讓類似悲劇不再發生。
編輯:李毅哲
二審:胡文潔
三審:高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