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電杆亡 家屬提國賠遭駁
陳姓男子騎車自撞電線杆身亡,家屬向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1045萬元,遭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臺中市陳姓男子前年3月間騎車行經北屯,自撞電線杆身亡,家屬以未設置路面邊線等,構成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爲由,向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1045萬元;臺中地院查陳男酒駕且高速行駛、無煞車,可認陳已處深醉酩酊狀態,依邊線畫設與事故無因果關係駁回,可上訴。
經查,陳男2023年3月12日下午2時24分,騎車沿北屯東山路二段行駛,因撞擊路旁電杆重傷,急救無效死亡。陳母和陳的妻女主張,交通局是道路管理機關,依規定有設置反光導標、危險標記或路面標線義務,卻未依規設置,公共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陳男發生事故,連同醫療、喪葬、扶養、精神撫慰等,提出國賠共1045萬9390元。
交通局抗辯,事故路段是交岔口且設有人行道,依規可免設路面邊線,並有轉彎示警標誌、電杆繪製黃黑色警示,加上擋土牆懸掛鮮豔廣告布條,具足夠警示效果。事故發生於白天,視距良好,駕駛人無須依賴反光導標亦可辨識路況,設置無欠缺。另陳長期居住新社,對路段熟悉,電杆位置已維持10餘年未變,且陳抽血酒精濃度0.145%,認爲酒駕、超速才偏移路徑撞上。
臺中地院調查,現場非交岔路段,交通局未設置路面邊線,其管理有欠缺;綜合陳的血液酒精檢測、相關文獻、證人證述及事故現場等發現,若駕駛人按速行駛、注意前方,應可安全通過,陳未依原行車路徑行駛,反高速往右前方偏移,且未煞車,顯示處深醉酩酊狀態才自撞電杆。儘管路段未設邊線,與事故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陳家屬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