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超速撞電杆亡!親屬認「公共設置欠缺」提國賠 法院判駁回

臺中市陳姓男子前年3月間騎車行經北屯自撞電線杆身亡,其家屬以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爲由,向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1045萬餘元,臺中地院認邊線畫設與事故無因果關係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陳姓男子前年3月間騎車行經北屯,自撞電線杆身亡,其家屬以未設置路面邊線等情,構成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爲由,向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1045萬元;臺中地院查,陳男酒駕且高速行駛、無剎車,可認陳已處深醉酩酊狀態,依邊線畫設與事故無因果關係駁回,可上訴。

經查,陳男2023年3月12日下午2時24分許,騎機車沿北屯區東山路二段行駛,因撞擊路旁電杆重傷,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陳母和陳的妻女主張,中市交通局是道路管理機關,依規定有設置反光導標、危險標記或路面標線義務,卻未依規設置相關警示設施,公共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陳男發生事故,連同醫療、喪葬、扶養、精神撫慰及機車毀損價值等,提出國賠共1045萬9390元。

交通局抗辯,事故路段是交岔口且設有人行道,依規定可免設路面邊線,並有轉彎示警標誌、電杆繪製黃黑色警示,加上擋土牆懸掛鮮豔廣告布條,具足夠警示效果。此事故發生於白天,視距良好,駕駛人無區依賴反光導標亦可辨識路況,設置並無欠缺。此外,陳長期居住新社,對路段熟悉,電杆位置已維持10餘年未變,且陳抽血酒精濃度爲0.145%,不得駕車,認爲陳是酒駕、超速才偏移路徑撞上。

臺中地院調查,現場非交岔路段,交通局未設置路面邊線,其管理有欠缺;綜合陳的血液酒精檢測結果、相關文獻、證人證述及事故現場等情況,案發當天只要駕駛人按速行駛、注意前方,應可安全通過,陳韋宏未依原行車路徑行駛,反而高速往右前方偏移,且未有煞車,顯示其已處深醉酩酊狀態,反應與判斷能力受損才自撞電杆。儘管路段未設邊線,與事故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陳家屬求償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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