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和國中小女友發生二次性行為 女方父母震怒求償百萬未果

一名男大生結交14歲小女友,兩人曾在汽車旅館和男大生住處發生性行爲,事後被國中女父母得知後非常生氣,向男大生求償百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判男大生需賠償國中女生和其父母共38萬元。

判決書指出,男大生前年10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14歲國中女生,兩人在同年11月和12月曾在彰化某汽車旅館和男大生位於南部的住處發生性行爲各一次,事後被國中女生家長知道後非常生氣而提告。

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男大生判刑10月。男大生再上訴,希望能減刑或緩刑,讓他免入監服刑,以免中斷學業,日後重返社會不易,並表示願意一次給付30萬元和解金,不過國中女家長不願達成和解,再提民事訴訟,求償百萬元。

二審法官認爲,男大生已自省表達悔悟,但因未能取得被害人家長諒解,而未成功和解,因此臺中高分院仍判刑9月。

國中女家長主張男大生應賠償女兒20萬元,且也造成他們身爲父母的痛苦,應各賠父母40萬元,共應賠償百萬元。

男大生仍以他和國中女生是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爲,並未違反女生意願,未侵害女生的性自主權。

不過法官認爲,國中女未滿16歲,被告所爲自屬侵害女生身體權、貞操權,且國中女身體發育尚未健全,性知識尚有不足,男大生所爲也導致國中女對性關係有不良認知,影響其父母對國中女保護教養的親權行使,並在教養過程中造成額外負擔,因此判蔡男需賠償國中女18萬元,賠國中女父母各10萬元,全案可上訴。

一名男大生和14歲國中小女友發生二次性行爲,不僅被判刑9月,彰化地方法院判男大生還需賠償國中女生和其父母共38萬元。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