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少女網友旅館發生性行爲 19歲男子被檢方起訴

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爲,檢方依法予以起訴。(資料照)

北部地區一名19歲男子,在網路上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兩人相約旅館住宿併發生性行爲,事後少女父親發現而提告。少女警詢時稱,一開始說不要,後來回答「喔」檢察官認定,且少女聲稱已滿14歲,男子主觀上並無明知或可預見少女未滿14歲,且未違反意願,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嫌起訴。

該男子與少女在網路上相識,少女聲稱她已滿14歲,兩人相約某旅館發生性行爲。根據警方調查,男子曾詢問少女是否要發生性行爲,少女一開始回答「不要」,但男子並未因此作罷,第二次詢問時,少女回答「喔」,之後兩人便發生性行爲,過程中少女並未表達任何反對或不願意的意願。然而,少女在偵訊中表示,她曾向男子表達「不要」,但男子並未理會,持續說服她,她擔心男子不讓她回家,因此不敢再拒絕。

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依據「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的法律原則,認定少女所說,男子不知道她的真實年齡,也不知道她就讀哪所學校和年級。檢方認爲,男子主觀上認定少女已滿14歲,並無證據顯示他明知少女未成年。

起訴書指出,即使少女曾說「不要」,但考量到雙方交往情誼,或是迫於無奈等因素,兩人最終仍發生性行爲,且男子並未對少女施暴、脅迫或恐嚇,少女也沒有明顯抗拒之意,因此認定男子並無違反少女意願,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然而,由於男子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爲仍屬犯罪行爲,檢方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嫌對男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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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