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誘騙國中少女1天性侵3次 父母心碎求償結果曝
新北地院審結,判張男應賠償A女36萬元,A女父母各10.5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A女」,兩人進而交往,但張男卻在明知A女年幼的情況下,於去年2月間,在短短兩天內於某處所,連續對A女進行3次性侵行爲,不僅以按摩棒等物品侵犯,更強制進行性交。案經審理,新北地院民事庭近日判決出爐,張男除需面臨刑責外,民事部分需賠償A女36萬元,A女父母則各獲賠10.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112年底透過線上遊戲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A女,兩人進而成爲男女朋友。然而,張男竟罔顧法律,明知A女爲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思慮及性自主判斷能力均未成熟,竟於113年2月17日至18日期間,在短短一天多之內,連續對A女進行3次性交行爲,手段包括使用按摩棒及以其生殖器侵犯,嚴重戕害少女身心。
A女父母發現後憤而提告,張男的惡行也經新北地院刑事判決,認定其犯下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共3罪,均已確定在案。A女及其父母隨後另提起民事訴訟,向張男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A女求償60萬元,父母各求償20萬元。
面對民事求償,張男僅辯稱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但並未否認犯行。
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爲,張男的行爲已嚴重侵害A女的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及身體健康權,同時也侵害A女父母對女兒的保護、教養親權,且情節重大,造成A女及其父母均承受極大精神痛苦,因此依法判準精神慰撫金。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定A女就3次受害,每次可求償12萬元,合計36萬元;A女父母每人則各可獲賠10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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