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當詐團車手領日薪 被判刑比按件計酬多1年
臺中市劉姓男子、莊姓男大生加入詐騙集團,先後到彰化縣向楊姓女子收取30萬元、238萬2千元,警方根據報案,逮捕劉、莊二人並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詐欺取財罪,分判1年5月、2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表示,劉男(參與犯罪組織犯罪部分,另案經臺中地檢署提起公訴)、莊男分別在去年7月、8月加入真實年齡姓名均不詳、LINE暱稱「鄭維謙」、「黃煜翔」及其他詐團成員組成的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劉男每取款1人獲報酬2千元,莊男報酬爲每日2千至2200元。
彰化縣楊姓女子誤信詐騙集團設立的證券投信公司,下載「路博邁」APP,面交去年8月面交30萬元給劉男,楊女以爲虛假APP顯示下線交割服務的獲利情形是真實,15天后又聽從詐團指示,把238萬2千元給莊男。
劉男依詐團指示把現金放在彰化市自強路停車場某車車底,給詐團收水手收取,製造金流斷點。莊男依詐團指示,把現金放在和美鎮特力屋附近一處停車場的指定車子車底,由詐團「外務總管」收取。
楊女察覺現金投資有去無回,報警循線逮捕劉男和莊男,劉男在偵查、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莊男在偵查時矢口否認。彰化地院審結,兩人在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暨劉男的經濟收入、家庭狀況,莊男現爲大學生、經濟收入和家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沒收犯罪所得,以資懲儆。可上訴。
彰化地方法院依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詐欺取財罪,對劉姓男子、莊姓男大生加分判1年5月、2年6月有期徒刑。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