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縱覽 | 生態環境部:減少現場檢查並不意味着不監管(法治日報)

近期,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於嚴格規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大力提升執法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減輕企業負擔。就在當前形勢下如何實現“有效執法監管”與“減少對企業干擾”兩者的平衡的問題,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裴曉菲在7月28日生態環境部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生態環境行政檢查一頭連着政府,一頭連着企業,既是我們督促企業達標排放,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手段,也對優化營商環境、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有着重要影響。

裴曉菲說,《通知》要求做好行政檢查的統籌,不同檢查事項“應合盡合”,跨部門檢查“能聯盡聯”,避免對企業的多頭檢查、重複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日常檢查有計劃,個案檢查有線索,專項檢查有報批。

對於日常檢查,強調統籌、高效,“按年”制定檢查計劃,“按月”細化落實,並且不得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公佈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要求,避免以“巡查、調查、覈查、調研”之名行檢查之實。同時,要做足檢查前的“功課”,預判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狀態與違法風險點,避免盲目檢查,切實提升現場檢查質效。

對於個案檢查,強調精準、科學,具備非現場監管條件的檢查事項不再入企檢查,減少對企業的打擾。如果出現環境質量發生異常波動的情況,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儘可能縮小範圍,精準檢查。

對於專項檢查,強調合法、必要,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數量、範圍、內容和時限,注重實效。並且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及時向社會公佈。

減少對企業的現場檢查,會不會導致放鬆對企業的環保監管?“答案非常明確:不會。”裴曉菲說。

首先,減少現場檢查,並不意味着不監管。近年來,生態環境部積極打造智慧執法體系,指導地方在水、氣、固廢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非現場監管執法經驗,執法方式已經由原來的“人防”逐漸轉向爲“技防”。比如,按照法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都安裝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這些單位是否達標排放,坐在辦公室裡就能知道。

其次,減少現場檢查,減的是對環保守法企業的檢查。《通知》要求,要強化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比如,對信用良好、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反過來,對那些失信企業、正面清單外的企業,則要重點監管。讓守信者“減負擔”,讓失信者“增壓力”,同時也有利於將執法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環境風險大的監管對象上。

減少現場檢查,並不意味着放縱違法行爲。《通知》要求,強化對惡意違法行爲的懲治,狠抓違法後果嚴重、主觀惡意明顯的重點案件辦理,堅決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比如,對於私設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裴曉菲表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以《通知》的貫徹落實爲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進一步提升檢查的規範性和精準度,科學合理把握檢查尺度,確保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爲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做出積極貢獻。

來源 | 法治日報

記者 | 張維

編輯 | 李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