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藥?販毒!四被告人販賣羥考酮獲刑

近日,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華某、黃某某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上游販賣: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從重慶市夏某(另案處理)處以每顆人民幣150元左右的價格購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40mg規格),後賣給華某、黃某某吸食。

下游販賣:被告人華某、黃某某爲以販養吸,二人分工協作,由黃某某負責出資、華某負責送毒品,從陸某某、陳某某處購買羥考酮後,加價賣給吸毒人員作爲吸食。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華某、黃某某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鹽酸羥考酮緩釋片並從中牟利,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系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因具有成癮性,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本案爲典型的“管制藥品濫用型”毒品犯罪,凸顯出毒品犯罪的隱蔽性與危害性,爲社會公衆敲響警鐘。法律對毒品犯罪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無論涉案數量多少,必將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平安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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