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長株潭懷販毒鏈被摧毀!販賣海洛因840餘克,5名毒販獲刑

(記者 李濤 通訊員 伍君媛)日前,湘潭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重大販賣毒品案,5名被告人因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15年不等,並處沒收財產、罰金。至此,這一涉及懷化、長沙、株洲、湘潭多地流轉的販毒網絡被徹底摧毀。

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間,被告人寧某多次駕車前往懷化市,從被告人石某處購買海洛因,運回其在長沙、株洲的租住地後,再分多次駕車運送到湘潭縣,販賣給下線陳某春、陳某山(陳某春之父)等人。陳某春、陳某山隨後將購得的海洛因加價販賣給更下一級陳某良。

2024年2月,陳某良將購得的海洛因部分用於自己吸食,部分販賣給吸毒人員蔡某,同時還向吸毒人員李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之後,寧某在與陳某春交易返程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後,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查清了整個販毒鏈條。其中,源頭石某:3次販賣海洛因490餘克給寧某,並在其家中查獲海洛因350餘克,合計販賣海洛因840餘克。上線寧某:從石某處購毒後加價販賣給陳某春,共計240餘克,並在其租住地查獲海洛因240餘克,合計販賣海洛因490餘克。下線陳某春、陳某山:陳某春兩次販賣海洛因共計21克給陳某良,並查獲14克多,合計35克多。陳某山參與其中一次販賣,數量爲15克。末端陳某良:販賣少量海洛因及冰毒、麻古。

案發後,陳某良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陳某山到案後如實供述;寧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身罪行,並揭發上線石某的犯罪事實,主動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石某,具有立功表現。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作用地位及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被告人寧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某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萬元;與其前罪(販賣毒品罪)判處的有期徒刑8年10個月、罰金1.9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9萬元。被告人陳某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與其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4年6個月、罰金1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陳某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法院同時判決:對扣押的被告人石某、寧某用於販毒的汽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對扣押的寧某毒資12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