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上頭電子煙”,佛山一男子因販毒罪被判有期徒刑
來源:廣州日報
6月3日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涉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男子因爲銷售“上頭電子煙”的煙彈,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2024年8月,購毒人員王某聯繫被告人姚某東購買兩顆“上頭”毒品電子煙,約定以每顆600元的價格交易。次日被告人姚某東去到王某指定的地點,向王某販賣兩顆粒含有異丙帕酯和替來他明成分的煙彈,交易完成後,雙方各自離開。當天,民警抓獲被告人姚某東,在王某處搜獲2粒煙彈經鑑定檢出異丙帕酯和替來他明成分,淨重共1.94克。
順德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被告人姚某東販賣毒品異丙帕酯,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姚某東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東因販賣毒品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從重處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姚某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姚某東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本案所涉異丙帕酯等40餘種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管制。
這意味着,非法吸食異丙帕酯是吸毒;非法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異丙帕酯無論數量多少,都是犯罪行爲;非法持有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相關新型毒品符合追訴標準的,都應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異丙帕酯主要被不法分子藏匿於電子煙、香菸等產品引誘他人吸食,讓人達到短暫的“上頭”快感,吸食者爲追求刺激會反覆、長時間使用,極易讓人形成依賴,嚴重影響濫用者個人健康及家庭和社會穩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劉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