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石:一男子因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近日,離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4年間,李某多次向馮某、左某等人出售“冰毒”,合計非法獲利5850元。在販賣毒品後,李某還多次容留馮某等人在其租賃的房間內吸食“冰毒”,併爲吸毒者製作吸毒工具、協助操作吸食。

法院判決

離石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爲,李某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其行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累犯情節等,判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爲。我國始終對毒品採取“零容忍”態度,無論數量多少,都將追究刑事責任。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提供場所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不論自己是否參與吸毒、是否牟利,均不影響該犯罪構成。

在此提醒廣大羣衆,要時刻保持警惕和防範意識,杜絕僥倖心理,自覺抵制毒品犯罪,切莫觸碰毒品紅線,否則必受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來源:離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