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漁會理事長帶頭走私5公噸牡蠣 被判1年6月徒刑

馬祖區漁會理事長陳佳瑜2023年5月間指示漁民陳義章走私5噸餘帶殼牡蠣進臺灣,連江地方法院認爲陳佳瑜身爲漁會理事長,應爲漁民表率,竟帶頭從事損及馬祖地區名譽的走私行爲,故不予宣告緩刑,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資料照)

馬祖區漁會理事長陳佳瑜2023年5月間指示漁民陳義章走私5噸餘帶殼牡蠣進臺灣,連江地方法院認爲陳佳瑜身爲漁會理事長,應爲漁民表率,竟帶頭從事損及馬祖地區名譽的走私行爲,故不予宣告緩刑,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處陳義章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

連江地檢署指控,陳佳瑜2023年5月間夥同陳義章,駕駛漁船在北竿海域與中國大陸籍漁船並靠接駁,走私5062公斤牡蠣入境,被海巡署查獲,漁船還拒絕海巡登船臨檢、辯稱牡蠣爲自家養殖,但因航跡未進入養殖區,反而與陸船有密切接觸紀錄,說法不被採信,依走私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佳瑜、陳義章坦承犯行。法院認爲,雖然陳佳瑜在法院認罪,但在偵查時均不願坦承犯行,還試圖辯稱牡蠣是從養殖區拿的,先前也曾有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指使他人駕駛船舶前往大陸獲緩起訴處分的前例,認定陳佳瑜對於兩岸安全與貿易秩序維護意識薄弱,且有不經合法途徑和大陸人士接觸或交易的習慣,具有相當惡性;陳義章也在海巡隊要求登檢時拒絕接受調查,還對海巡人員大聲咆哮,並在詢問賣家是誰時便稱不知其身份,認定兩人並沒有完全悔悟。

法院考量陳兩人長年居住在連江地區且從事漁業,應知道與大陸地區人士交易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且陳佳瑜更擔任漁會理事長,本應爲漁民表率,更應知悉水產品來源需合法養殖或進口,但爲了圖己之利,竟從大陸走私重量高達5062公斤的牡蠣,已超過規定4062公斤,數量甚巨、情節非輕微,有害貿利益、社會經濟秩序、食品衛生安全與相關單位查緝的勞力時間,應予相當程度非難,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處陳佳瑜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處陳義章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

另名漁民陳金忠,則因也走私帶殼牡蠣1110.2公斤,在偵查時辯稱是前往養殖場拿取牡蠣,直到法院審理才坦承犯罪,但又稱走私方法是透過海上平臺拿取,並非與大陸籍船隻並靠搬運,被認定與漁船航跡圖不符,有試圖掩飾部分實情動機,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處9月徒刑,併科罰金1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