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6公噸大陸牡蠣案 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佳瑜等人遭重判
馬祖地區在前年破獲兩起走私大陸牡蠣案,總重逾6公噸,引起外界高度關注。連江地方法院在本月18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宣判兩起走私大陸牡蠣案件,3名被告分別爲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佳瑜及在地漁民,均被依「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徒刑與罰金,刑度分別爲1年6月、1年2月、9月不等,併科罰金25萬、10萬、8萬元,所有被告無人獲緩刑。檢方強調,漁會幹部竟涉帶頭走私,嚴重破壞漁業秩序及公共利益,絕不容忍。
檢方指出,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佳瑜於前年5月間,夥同漁民陳義章,駕駛漁船在北竿海域與中國大陸籍漁船並靠接駁,走私高達5062公斤牡蠣入境。檢方調查發現,兩人辯稱爲自家養殖,但航跡未進入養殖區,反有與陸船密切接觸紀錄。
法院認定陳佳瑜爲整起犯罪主導者,負責聯絡、指揮,利用其漁會職務身分規避查緝,涉案量巨大,惡性重大,且曾於109年間因未經許可赴陸遭緩起訴,仍屢犯不悔,最終判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合議庭認爲其不具教化可能,未予緩刑。
陳義章則負責實際搬運與拒檢,判刑1年2月、並罰10萬元。雖屬累犯,法院考量所涉罪名保護法益不同,未加重處分。扣案牡蠣全數沒收,如無法沒收則追徵價額。
同日宣判的另一案走私大陸牡蠣,被告漁民陳金忠於前年4月間,於高登島外海從未具名大陸籍船隻接收牡蠣重達1110.2公斤。雖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但初期試圖掩飾,辯稱來自養殖區,亦無法說明來源。法院考量其身份、涉案數量及行爲態度,認定不符《刑法》第59條減刑標準,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罰8萬元,未繳納將折抵勞役。
對於法院判決,連江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傑承表示,目前無上訴計劃,法院在兩案中均未給予緩刑,顯示法官支持檢方之求刑立場。他強調,馬祖地區近年曾有媒體報導牡蠣洗產地疑慮,這類私運行爲已嚴重威脅我國農漁業市場與檢疫體系。
蔡傑承指出,走私行爲不僅衝擊合法產業,更可能引發食安危機,檢方未來將持續與海巡單位合作,加強查緝海上私運行爲。他也呼籲,民衆切勿心存僥倖,一旦涉及走私,不僅面臨刑責,所涉貨品亦將遭沒收,並可能追加鉅額罰鍰。
馬祖在前年發生2起走私大陸牡蠣案,3位陳姓被告涉嫌於前年4月至5月間,分別走私1110公斤及5062公斤大陸牡蠣入境,連江地院日前宣判,刑期分別爲1年6月、1年2月、9月不等,全案無人獲緩刑。圖/檢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