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頭走私牡蠣 馬祖漁會理事長判刑
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佳瑜2023年5月間指示漁民陳義章走私5噸餘帶殼牡蠣進臺灣,連江地方法院認爲陳佳瑜身爲漁會理事長,竟帶頭從事損及馬祖地區名譽的走私行爲,故不予宣告緩刑,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連江縣漁會理事長陳佳瑜2023年5月間指示漁民陳義章走私5噸餘帶殼牡蠣進臺灣,連江地方法院認爲陳佳瑜身爲漁會理事長,應爲漁民表率,竟帶頭從事損及馬祖地區名譽的走私行爲,故不予宣告緩刑,處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處陳義章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
連江地檢署指控,陳佳瑜是陳義章的僱主,2023年5月27日凌晨4時許陳佳瑜指示陳義章駕駛漁船自南竿鄉出發,在北竿海域與陸籍漁船並靠,走私5062公斤牡蠣、淡菜4465公斤入境,被海巡署查獲,2人還辯稱牡蠣爲自家養殖,但因航跡未進入養殖區,反而與陸船有密切接觸紀錄,說法不被採信,依走私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佳瑜、陳義章雖然坦承犯行,但法院認爲,2人偵查時說詞反覆,且陳佳瑜先前也曾有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指使他人駕駛船舶前往大陸獲緩起訴處分的前例,認定陳佳瑜對於兩岸安全與貿易秩序維護意識薄弱,具相當惡性,陳義章則在海巡登檢時拒查、大聲咆哮,顯見2人並沒有完全悔悟。
法院考量陳2人長年居住在連江縣且從事漁業,應知道與大陸地區人士交易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且陳佳瑜更擔任漁會理事長,本應爲漁民表率,卻爲圖己利走私巨量牡蠣,有害貿易利益、社會經濟秩序、食品衛生安全與相關單位查緝的勞力時間,應予相當程度非難,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處陳佳瑜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處陳義章1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