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原副省長張祖林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6月2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雲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張祖林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祖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將追繳在案的張祖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張祖林生於1959年6月,雲南昭通人,長期在雲南工作。2024年3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9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

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張祖林被指“長期政商勾連,大搞利益交換,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製品,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他還被指“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等。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祖林利用擔任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雲南省麗江市委副書記、市長,雲南省昆明市委副書記、市長,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雲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雲南省政府副省級幹部、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規劃審批和融資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2億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祖林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張祖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張祖林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追繳到案,且其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張祖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