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嫌犯三度判死撤銷 中華人權協會表遺憾

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嫌犯樑育志的死刑判決。中華人權協會對此表達遺憾,認爲最高法院撤銷下級事實審法院判決之事由,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司法應優先保障守法者、被害人的人權,不能淪爲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以下是中華人權協會聲明全文:

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嫌犯樑育志的死刑判決。本案自2020年發生至今已五年,歷審法院從地院、高院、更一審,法官均一致判決死刑,已達成憲判8的「一致決」要求,遺憾的是,最高法院迄今已兩度發回。

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與師鐸獎女師案如出一轍,都是強制性交、強盜、殺人,尤其是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中,嫌犯第一次性侵未遂後,精進犯罪計劃再次下手,在113年憲判8號實質廢死判決後,法院仍然作成死刑一致決,足見該案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即使如此,最高法院仍然執意以「查明有無教化矯正可能性」爲由發回。

就此,師鐸獎女師案被害人家屬張介能教授感同身受,痛心疾首的發出感言。張教授認爲,最高法院無視醫學專業鑑定被告再犯率高,僅以教誨師主張的「可教化」理由發回更審,濫愛殺人犯,濫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已成爲最高濫院、殺人犯最高庇護院。由於監察院難以發揮功能,最高法院已成爲無人可管的司法怪獸、殺人犯門神。

張介能教授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曾經沈痛的指出,法院輕判殺人犯無期徒刑,是對於家屬「無期痛苦的宣判」。言猶在耳,馬來西亞女學生案被害家屬也發出悲鳴:你們只想被告的情緒、需要心理輔導,什麼都爲被告想,那我們受害者呢?誰想過我們?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爲判決基礎。尤其適用國民法官法判決的案件,其事實的認定,更應受到尊重,否則國民法官法將淪爲橡皮圖章。第三審本質上爲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但長期以來,對於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往往不尊重下級法院認定的事實,動輒以調查不明爲由發回,足以損害司法的獨立性,並侵犯被害者家屬的人權。

人權協會主張,最高法院撤銷下級事實審法院判決之事由,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正如張介能教授之主張,司法應優先保障守法者、被害人的人權,不能淪爲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

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嫌犯樑育志的死刑判決。中華人權協會表達遺憾。圖/中華人權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