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證明」20年不執行 樑文傑:藍綠政黨都輪替過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國民黨籍立委王鴻薇。(圖/翻攝立院直播)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移民署近期依《兩岸條例》9-1條,要求上萬名已取得臺灣身分的陸配繳交「除去原籍證明」,有立委質疑,該法早在2004年就修法,政府20多年來都不執行,現在纔要求限期補繳,相當不合理。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9日在立法院坦言,從2004年修法到現在,藍綠政黨都輪替過,所以這件事情不是藍綠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政府會想辦法在法律與人道之間權衡。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9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質詢。
國民黨籍立委王鴻薇在質詢時提到,非常多民意代表這幾天都接到陸配、陸配家庭的電話,反映都已經來臺20、30年,最近卻被移民署要求在3個月內繳交撤銷大陸戶籍的證明(除去原籍證明),否則就會被取消臺灣身分。
▼國民黨籍立委王鴻薇。(圖/記者蔡紹堅攝)
王鴻薇也提到,有陸配子女反映母親臥牀,難以返陸取得除籍證明,擔心媽媽會變成「政治人球」。王鴻薇強調,移民署及陸委會應提出通案的補救措施,不要造成大恐慌。
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1條在2004年的修法,在修法之前已經拿到臺灣身分的陸配,必須在6個月之內繳交在大陸除籍的證明,否則就會被撤銷臺灣身分。
樑文傑指出,「依照法律條文,若要嚴格執行,這些沒有繳交的,實際上,政府機關就必須要把他臺灣身分撤銷掉。」
王鴻薇質疑,從2004年修法到現在,政府20多年來都沒有執行,現在纔要求補繳,還只限期3個月,相當不合理。
樑文傑坦言,從2004年到現在,藍綠政黨都輪替過,這件事情不是藍綠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我們會設計一些標準,比如年齡、健康等,都會考慮進去,但是因爲現在的法律規定就是這樣子,也沒有辦法透過解釋就不執行,所以我們會在法律與人道之間權衡。」
▼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移民署副署長陳建成。(圖/記者蔡紹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