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帽癖?與男閨密3度進出摩鐵 妻試探老公喊冤「 都他害的」

宜蘭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男性友人阿勇(化名)多次外出約會,甚至還一起進入汽車旅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宜蘭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男性友人阿勇(化名)多次外出約會,甚至還一起進入汽車旅館,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向小美求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美行爲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判決小美應賠償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爲夫妻關係,阿德指控,小美於民國112年3月間,與男性友人阿勇多次外出,不僅到海邊約會、吃飯,還購買潤滑液並進入汽車旅館。阿德發現後要求小美解釋,但小美卻置之不理,雙方感情因此破裂,甚至互相提出保護令訴訟。阿德認爲,小美與阿勇的行爲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故向小美求償60萬元。

面對阿德指控,小美辯稱,與阿勇外出是經過丈夫同意,且雙方並無肢體接觸或言語調情,更未發生性行爲。小美還提出對話紀錄,阿勇亦有邀請阿德一同出遊,惟阿德拒絕並向小美表示:「你跟他去就好」,我就是要測試丈夫,是不是我跟別人去汽車旅館也沒關係,我出去三次,都是丈夫害我的,且稱丈夫有「綠帽癖」,甚至主動建議她與他人外出,因此不構成侵害配偶權。此外,小美強調,丈夫已與阿勇達成和解,並拋棄對阿勇的賠償請求,故她也應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配偶權係指夫妻間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的權利,侵害配偶權之行爲不以通姦爲限,只要行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官指出,小美與阿勇至海邊約會、吃飯,並進入汽車旅館,已明顯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分際,構成對阿德配偶權之侵害。至於小美辯稱丈夫同意其行爲,法院認爲相關對話紀錄語意不明,無法證明阿德同意或容任妻子與他人發生親密行爲。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行爲對婚姻之影響,認定阿德得請求之慰撫金爲10萬元。由於小美與阿勇爲共同侵權行爲人,應平均分擔賠償責任,故小美應負擔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