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少校假督導帶情婦出遊!報帳570元被抓包 檢不滿輕判上訴吞敗
陸軍少校假督導帶情婦出遊。(示意圖,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國防部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一名少校作戰參謀官阿國(化名),爲了與婚外情女子阿芬(化名)出遊,不惜違抗軍令並意圖詐領差旅費用570元,最終遭阿芬老公揭發並遭起訴。法院認定阿國涉犯違抗命令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合議庭審理認爲原審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陸軍教準部作戰研發處一名少校作戰參謀官阿國,2022年10月至同年月7日辦理動員教召任務,並於同年9月30日11時許,由時任上校副參謀長召開「教召督導任務提示」,要求依照期程進行現地督導,且阿國也被列爲督導人員。
然而,阿國爲了在督導期間帶婚外情女子阿芬出遊,竟基於違抗命令、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意,先於同年9月30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龍潭營區內,登入陸軍教準部公差派遣系統,製作以「10月份教育召集督導-北測中心後備戰車羣戰1營」爲公差事由,申請交通費170元、雜費400元的出差派遣單,並送交審覈,再於負責督導當天帶着阿芬出去玩。
直到同年11月間,阿芬丈夫向陸軍教準部舉發阿國不當交往情事,陸軍教準部遂實施行政調查,阿國始未辦理上揭費用覈銷,而詐領交通費、雜費未果。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之違抗命令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遭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阿國未恪遵長官下達與軍事有關之命令,未按時進行實地督導,危害軍隊紀律,併爲申報不實交通費及雜費經費覈銷,所爲實不可取,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未領有犯罪所得、犯罪動機、情節、手段尚屬平和,加上其自陳智識程度、現爲職業軍人、歷年考績獎懲紀錄等情狀,最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之違抗命令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爲刑期、緩刑期間過短,且阿國法治觀念淡薄,就緩刑條件請加上法治教育,否則阿國違法代價過輕,將助長軍中抗命風氣,軍隊賴以維繫的服從觀念恐蕩然無存,恐使國家喪失賴以維繫的安全維護能力。
不過,法官認爲,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皆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無與公平正義理念、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相悖情形,因此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