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司機吸安撞死路肩緩撞車駕駛 國民法官判8年5月
林姓聯結車司機今年4月8日工作前吸安後,仍駕貨櫃車北上,午後經國道1號南下69.9公里衝撞施工緩撞車,釀許姓駕駛慘遭夾死,經國民法官審理,桃園地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含毒品達公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判8年5月徒刑,科罰10萬元,全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從事駕駛聯結車司機工作已逾8、9年的43歲林姓男子,今年4月7日晚餐時間,在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的公司貨櫃屋吸食甲基安非他命,隔天清晨6時仍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上路。
當天下午4時19分行經國道1號南向69公里900公尺處,前方已設置道路工事中的三角錐示警前有工事,林男卻未打方向燈,從最內側車道偏離駛向外側路肩,自後猛撞停於路肩的緩撞車,當時42歲許姓緩撞車駕駛正站在副駕駛車門旁與護欄間,慘遭夾擊重創送醫不治。國道警方據報到場,採驗林男的尿液送驗,測得結果爲安非他命濃度68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9424ng/mL的反應,遠超行政院公告限值,明顯毒駕。
國民法官庭審理時,被告林男坦承犯行,再佐以檢察官提出的各項事證,足認被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之犯行明確。
法院審酌,被告林男明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將產生控制力、注意力低落情形,竟在施用安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仍駕車上路,可見他未能確實省思因毒品藥性作用階段而不能安全駕車行爲所衍生高度潛在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罔顧用路人公衆安全,造成年僅42歲被害許男因此被剝奪珍貴生命,可認其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及過失情節均屬重大。
再參考被害人案發時,全無反應時間及閃避或避免事故發生可能,便遭被告從後撞擊緩衝車,當場遭夾擊而死亡,被害父母痛失愛子,悲慟欲絕非常人可忍受,終生傷痛難愈,被告犯罪所生的危險及損害至巨,行爲應予以譴責。
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參考被害家屬請求從重量刑意見,兼衡被告素行、過失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經濟狀況,以及迄今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罰金可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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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林姓男子吸毒後,今年4月8日午後4時19分駕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69.9公里路段,從內側車道偏離駛向外側猛撞停放路肩的緩撞車,釀許姓駕駛遭夾死。圖/國道公路警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