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害命!新北吸毒男桃園駕車撞死單車騎士 國民法官重判11年

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7月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在桃園龜山失控撞上單車女騎士,其送醫後不治。陳男作案後逃逸被逮。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依毒駕致人於死等罪判處應執行11年,可上訴。(賴佑維攝)

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7月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在桃園龜山失控撞上單車女騎士,其送醫後不治。陳男作案後逃逸被逮。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依毒駕致人於死等罪判處應執行11年,可上訴。

檢方調查,陳男明知道自己沒有駕照,卻在新北五股吸食安非他命後前往桃園龜山,且撞上同向單車,鍾姓騎士送醫後仍因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之傷害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找到陳男,驗出他毒品濃度值爲安非他命1564ng/mL,是行政院公告濃度的3倍,甲基安非他命(冰毒)6110ng/mL,更是行政院公告濃度的12倍。

法院認爲,陳男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仍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輕率駕車上路,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且其駕車之時間、路段,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之情況,其整路恍神,直接自後撞擊被害人,過失情節非輕。又被告於案發後數日經採集尿液送驗,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仍大幅超越行政院所公告標準,尤見其施用毒品後駕車之違反義務程度嚴重。

法院又說,另陳男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之前案,且去年3月至同年4月間,即有3次駕車過失傷害他人及肇事逃逸之事件發生。陳雖坦承坦承犯行,然其迄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其等諒解,又於審理中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犯後態度不佳。

國民法官認陳男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4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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