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善化段車拋錨停路肩 駕駛竟走進車道遭撞死
蔡姓男子去年5月底,開車到國道3號善化段南下339.7公里處,不慎撞死車停路肩,人走進車道的黃姓男子,被臺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蔡姓男子去(2024)年5月31日晚上7時許,駕駛自用客貨車行駛至國道3號南下339.7公里善化段,未注到路肩有車子故障,車上的黃姓男子將車停在路肩,人從駕駛座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竟走入車道內,蔡姓男子未注意到黃男,當場將黃男撞飛傷重不治,臺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蔡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當時是晚上7點,天候狀況良好,高速公路有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蔡男疏未注意到黃男因車子故障,將車停放在同向前方的減速車道與外側路肩,也未注意到黃男走入車道,蔡男駕車行駛至該處,從後方追撞黃男,造成黃男頭部撕裂傷並顱骨骨折與腦組織外露、右小腿骨折及右側氣胸等傷害而不治。
蔡男在肇事後即報警自首,警方將他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定他符合自首要件,對蔡男依法起訴及聲請減刑。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肇事的蔡男犯後坦認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已依約賠償完畢,可認他的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害人黃男在車子故障後,下車走進高速公路車道爲肇事主因,不應將全部責任歸咎於蔡男,方符公允,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