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結車司機毒駕撞死路肩緩撞車駕駛 國民法官重判8年5月
▲林姓男子今年4月間吸食安非他命後上國道,在楊梅南向路段失控撞擊路肩施工緩撞車,導致許姓工人閃避不及當場慘死。(資料照/國道二隊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以駕駛聯結車爲業的林姓男子,今年4月間在新竹縣湖口地區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上路,同日下午在國道一號楊梅南向路段外側車道失控撞上在路肩施工之工程緩撞車,再波及至前方2車,造成緩撞車上許姓工人當場慘死,桃園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之致人於死罪嫌移請國民法官庭審理;桃園地院國民法庭於昨(4)日審結,被告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3歲的林姓男子從事駕駛聯結車駕駛工作已逾8、9年,於今年4月7日下午6、7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公司貨櫃屋內,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翌日上午駕駛聯結車上路,途中因注意力及反應力受毒品影響降低而疏未注意,行駛期間有多次超速、跨越雙白線、偏移路肩、偏移車道、跨越槽化線、未依標線行駛、行車飄移等違規行爲。
同日下午4時19分許,行經國一楊梅南向69.9公里處,因疏於注意,在未打方向燈下自國道內側車道偏離至外側路肩上,自後方撞擊停放於該處之工程緩撞車,工程車許姓駕駛當時站立緩撞車及護欄中間,遭撞擊後當場傷重,造成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國道二隊警方到場處理,採驗林姓男子尿液送驗,測出安非他命反應爲陽性,確認因毒駕肇事;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嫌,依國民法官法起訴。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時,被告林男坦承犯行,國民法庭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足認被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之犯行明確。
國民法官審酌,被告明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將產生其控制力、注意力低落情形,仍於施用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駕車上路,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其因毒品藥性作用而不能安全駕車行爲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罔顧用路人公衆之安全,造成年僅42歲之被害人被剝奪生命,造成被害人父母痛失愛子,其悲慟絕非常人可以忍受,終生傷痛難愈。
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衡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國民法官查出,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情,審結依犯刑法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